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18-05833 | 生成日期 | 2018-12-16 | 公开日期 | 2018-12-16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18]18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通知,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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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18〕185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18〕185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企业成长,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设立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出资、上级基金出资和社会募集资金。本级政府出资主要是政府预算安排资金、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运作的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规范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我市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修改《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议和修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办公室、投决委和监委会等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三)听取和审议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投资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市产业引导基金当年度运行情况和下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五)听取和审议监委会对市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所作的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市财政局的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策;
(二)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做好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等相关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做好与基金管理人的对接协调工作;
(五)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农林局、金融办、国资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市产业引导基金拟投子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意见;
(二)对直投子基金拟投项目的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出决策意见;
(三)对已投子基金和项目,涉及调整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结构、收益分成、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意见;
(四)其他需由投决委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审计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国资办主要领导兼任,委员由市审计局、财政局、国资办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市产业引导基金实施的目标、效果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对市产业引导基金和直投子基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由监委会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等具体业务。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宜兴市“产业强市”战略的深入实施,支持符合宜兴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特色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做大做强;支持并对接好与央企、地方国企的战略合作;支持各基层板块设立市场化子基金;重点对接宜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引进落地。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暂委托宜兴市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引导基金认缴总规模50亿元,分三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10亿元,后期资金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基金运作情况分期出资到位。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8年。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存续期,经市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相应延长。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主要包括直投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两大类。直投子基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可对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也可以对引进的重点战略合作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市场化子基金主要包括:以体现我市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为重点的子基金;以具体项目为依托的子基金;以基层板块为主导的子基金。
第十六条 直投子基金由母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母基金设立直投子基金,直接投资具体项目。直投子基金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30%。
第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性基金、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子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母基金参股单一子基金比例不超过母基金认缴总额的20%;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充分发挥资金的放大效应。
第十八条 市场化子基金的管理人采用公开招募、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子基金管理团队的募资能力、投资业绩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后确定。子基金的管理费按市场化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市场化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配套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注册和办公地点在宜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子基金需按照一定比例投资于宜兴市的本地企业;
(三)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直投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必须为注册于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非上市企业,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引导基金管理人初审并同意的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五)投资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引导基金管理人初审并同意的申请书;
(二)基金募集计划书;
(三)基金募集进展情况介绍;
(四)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五)基金投资协议草本;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金募资难度和投资风险程度,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后,在回收本金和分配门槛收益基础上,对超额收益可按约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其他出资人一定程度的让利,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市场化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向和领域进行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子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 直投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相应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投资完成1年以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尚未开展建设的。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可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当随时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子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运行情况,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和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年度管理工作情况、下年度投资计划和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基金年度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考核,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