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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8-11-14 10:05:32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涵盖我局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及公民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各规划办、信息中心、规划展示馆作为主办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依据《办法》,我局应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年度各类规划编制计划;

(二)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流程(办事程序);

(四)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六)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七)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局分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部门有局总工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纪检组、信息中心等科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疑难的政府信息申请进行把关审核。负责编制和更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七条  总工办负责规划系统业务管理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来访者咨询相关规划事宜,对疑难的政府信息进行把关审核。

第八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受理、转办、督办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信函申请,以及公民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备案归档。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业务协调、政策指导,重大或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涉及信息公开诉讼复议案件协调办理。

第十条 局纪检组主要负责对局各科室、各规划办、各部门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隶属各科室、各规划办、各部门管辖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各科室、各规划办、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中心负及局办公室责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及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进一步增强全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各规划办、各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可通过我局网站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我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与我局许可审批相关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证明,当面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所涉业务,于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批转主办单位办理。申请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按所涉主要业务明确一个主办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起草告知书,整理相关答复材料,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合法性不能确定的,应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查。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将告知书和相关答复材料直接转送办公室。 

第十九条  办公室收到主办单位转送的告知书和相关答复材料,加盖印章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