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8]12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1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3.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3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镇(街道、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
3.5 专家小组
3.6 现场指挥部
3.7 专业技术机构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分级响应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后期评估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通讯与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宣传教育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10.2 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10.3 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10.4 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
10.5 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宜兴市范围内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无锡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我市发生并波及2个以上省份,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包括我市发生,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无锡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并波及我市,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无锡市在内的2个以上地级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无锡市范围内流行并波及我市,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无锡市在内的2个以上地级市;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无锡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不超过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
(3)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
(4)1周内在我市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无锡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我市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卫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侨联、市红十字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园林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高铁办、海关宜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小组,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领导和指挥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报有关信息;开展相应的演习、演练、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3.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报告市政府启动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观察,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报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市经信委、物价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组织协调应急无线电频率的调配使用。
市教育局、建设局、文广新局、旅游园林局:负责组织所辖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落实各项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项目,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和海关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户外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火化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市交通运输局、高铁办: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督促公共交通行业、出租汽车行业等做好从业人员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
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对食用农产品的养殖和种植进行监督与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商务活动人员和菜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商务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的消毒处理;保障全市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市台办、侨联:负责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服务咨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海关宜办:负责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3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卫计委报告、通报;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镇(街道、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
镇(街道、园区)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配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5 专家小组
市卫计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小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6 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有关人员组成,下设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计委、公安局等组成。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市卫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海关宜办等组成。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海关宜办负责做好出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有关综合医院、集中临床观察医院、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的措施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成。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卫计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组成。由市经信委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资金、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基层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卫计委、农林局、公安局和事发地政府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督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镇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卫计委等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3.7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市卫计委对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要做好病人的发现和报告,配合做好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置、隔离留观等。
海关宜办:主要负责口岸出入境集装箱及货物的卫生检疫查验、卫生处理和宣传教育等;在收到口岸海关转来的来自疫区的辖区入境人员信息时,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海关宜办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计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后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卫计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以内向市卫计委报告。市卫计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1小时以内报至无锡市政府。
市卫计委与周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通信息。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计委。
4.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计委应当经无锡市卫计委和市政府同意,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有关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计委在接到有关地区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报市卫计委。
4.3 预警
市卫计委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 级,红色)预警和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国家和省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请示无锡市政府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一般(Ⅳ 级,蓝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和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我市以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计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内发生,并服从无锡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市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政府报无锡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后报市政府及无锡市卫计委,信息发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
(8)开展群防群控。各镇(街道、园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市卫计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进行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上级实验室进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5.2.5 市卫生监督所
(1)在市卫计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海关宜办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市卫计委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市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燃。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对本市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一般的,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果断处置,并及时向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报告,接受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1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市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如为非事件发生地,要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发生。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在无锡市政府启动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如我市为非事件发生地,要服从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内发生。
(2)市卫计委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无锡市卫计委,在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无锡市卫计委、省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启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各应急小组和专家小组赶赴事件发生地,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人员疏散安置,现场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市卫计委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信息收集、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与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无锡市政府,必要时向无锡市和省政府提出救援申请。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市卫计委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无锡市卫计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用于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无锡市卫计委予以支持。
(3)各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在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负责配合与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发生。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耐心说服、疏导,稳定人心,防止因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
5.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无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无锡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无锡市卫计委报告。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批准,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及事发地政府负责。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卫计委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无锡市卫计委。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市卫计委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现代化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高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新建120急救指挥中心,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立急诊科,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急诊室。
(2)传染病救治机构:设立市人民医院川埠分院为传染病专科医院。
(3)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中毒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严格人员准入,实行培训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7.1.5 卫生应急队伍
市卫计委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小组、专业技术指导小组和专家库,根据应对事件类型,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相应的卫生应急队伍,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治工作。专业技术骨干队伍主要组成以下工作小组:紧急医学救援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等。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卫生应急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卫计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7.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 物资保障
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流通储备。
7.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5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在应急的状态下,要引导媒体客观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8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政府、人社局和卫计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