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为更好地依法规范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我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9月18日上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聪做了关于《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公开透明是不动产登记公开、公正、公平的保证,记者发现细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成为《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 《条例(草案)》对不动产登记申请做了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双方申请为原则,但出现不动产转让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等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受让方可单方申请,避免出现不动产权利人无法申请登记的情形发生(第15条)。此外,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22条)。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不动产权利,明确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身份的材料(第17条)。而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这一问题,《条例(草案)》采取了形式审查为主,并将特定情况下的实质审查的权利赋与了登记机构,规定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内容等是否一致;只有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和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第24条)。 与此同时,此次《条例(草案)》明确落实便民利民理念,如第14条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公服务场所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