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8]12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8-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4]5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20元/人,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250元/人,个人自负330元/人。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580元/人,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450元/人,个人自负130元/人;其他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65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50元/人,个人自负200元/人。
2、参保居民(含学生)年度内门诊医疗最高补偿额从原350元提高至400元,其中参保居民单次补偿限额提高至40元。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