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8]12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8-30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2018年度空气质量达标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宜兴市2018年度空气质量达标攻坚行动方案
今年1–7月份,我市PM2.5平均浓度为49.8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比上升12.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56.1%,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两项指标均未达到考核要求,我市空气质量达标形势十分严峻。为迅速扭转不利形势,确保完成年度空气质量目标,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6号)及无锡市大气办《关于印发无锡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细化方案》(锡大气办[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求,测算主要污染物所需减排比例,在原有常规污染治理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加大重点难点任务的工作推进力度,实现污染物排放量大幅降低,促进空气质量稳步提升。
二、目标任务
(一)质量目标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2018年5-12 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锡大气办[2018]5号),今年8-12月,我市PM2.5平均浓度不得高于31.2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得低于85.6%;2018年全年,我市PM2.5平均浓度不得高于42.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得低于68.4%。
(二)减排比例要求。为保障空气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无锡市下达我市减排目标要求,8-12月,全市各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平均减排比例必须要达到28%以上,具体减排比例测算见下表。
8-12月宜兴市PM2.5浓度下降奋斗目标约束下的减排比例表
地区 |
主要污染物平均减排比例(%) |
主要大气污染物 剩余日减排比例(%) |
|||
二氧 化硫 |
氮氧 化物 |
一次 PM2.5 |
VO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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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 |
28 |
33 |
29 |
32 |
20 |
三、重点工作
(一)严控燃煤污染
1、确保完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42.3万吨的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各属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属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发电调度,积极争取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增加外网供电量,保障电力正常供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含火电、热电)全部停产,稳定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限产30%,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但未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限产20%。上述停限产措施,对用于民生保障及生产安全的燃煤锅炉除外。(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全市重点燃煤企业(附件3)和尚未淘汰的 10-35 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含硫率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10月底前全面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宜兴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必须确保一台锅炉在年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江苏协宏热电有限公司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锅炉必须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局)
4、根据《宜兴市燃煤工业窑炉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宜政发[2017]158号),加快推进燃煤工业窑炉整治进度,10月底前基本完成无锡2018年度整治任务。(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部门:市公用事业局)
5、从降低对煤炭等化石能源依赖度,优化全市能源结构及区域集中供热布局方面出发,研究热电行业优化布局方案;根据上级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要求,尽快出台水泥行业去产能优化整合工作方案。(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6、按照“减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推进力度,10月底前基本完成2018年度关停任务。(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7、根据《无锡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年)工作方案》要求,10月底前不能按期完成达标整治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加快推进水泥熟料企业收尘设施“电改袋”工作,进一步提升收尘效率。(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8、对水泥、冶金铸造、化工、印染、涂料、农药、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电线电缆、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等行业的重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措施(附件3、4)。(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9、根据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宜兴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宜发[2018]24号)要求,对列入关停取缔类、尚未关停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停产;对列入限期整改类、尚未完成整改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牵头部门:市“263”办)
10、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重点治理单位VOCs整治工程。所有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对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三)加强车船污染防治
11、强化对限行区域高污染车辆的依法处罚力度,促进淘汰高污染车辆。(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12、加强市区道路交通执法检查,严禁已强制淘汰的机动车、农用车、摩托车等违法上路行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机局)
13、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燃油品质监管,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
14、根据省大气办《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在航运输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要求,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或依法依规处理。(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国土局)
15、强化绿色文明施工,落实建筑和道路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对扬尘治理不合格、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场地实施停工整顿。(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
16、加大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专项保障力度,对城市主次干道、主要支路等增加作业频次,提高道路机扫率和冲洗比例。对宜浦路、宜广线、陶都路等扬尘污染较为严重的主要公路,增配洒水机扫车辆。(牵头部门:市公用事业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17、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道路交通、建筑工程及码头扬尘污染防治。重点针对宜浦路、宜广线、陶都路等主要公路,严格控制渣土、矿产品等运输车辆的流量,减少由此带来的道路扬尘;加强渣土、矿产品、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监管,确保运输车辆遮盖密闭和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及时查处沿途抛洒和轮胎带泥的车辆;煤炭、砂石等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或实现封闭储存,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2次冲洗。对于未落实抑尘措施要求的建设工地、码头堆场和未落实湿法或封闭拆迁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并依法处罚;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相关行业资格许可证换证核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查通过。(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18、根据《无锡市餐饮油烟治理方案》(锡环发[2017]104号)要求,10月底前重点治理单位完成整治。严厉查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露天烧烤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19、根据《宜兴市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实施方案》(宜政办发[2017]150号)要求,10月底前完成重点治理单位VOCs综合治理。严厉查处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
20、加大储油库、加油站抽查抽测频次,确保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正常有效运行,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一律停止使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或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时,全市范围内所有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中石化、中石油)
21、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加强巡查管控,严明考核奖惩,确保“零火点”、“零影响”。(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农林局)
(六)强化预警预测与应急处置
22、加强污染天气应对。组建“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应急督导群,每天发布24-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可能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时,各相关部门和镇园、街道要根据统一部署,提前采取应急强化管控措施(附件2),对热电、水泥、建材、铸造等各重点行业企业,采取错峰生产、轮流停产或限产等措施,增加各类工地、道路、场地及周边洒水抑尘频次,最大程度削减污染峰值。(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及发改、经信、环保、建设、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市环保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园区、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要将空气环境质量达标攻坚行动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各项整治任务清单、完成时限、完成标准,严格责任分工,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执行好“销号制”,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镇、园区、街道应全面排查辖区的水泥、矿粉建材、冶金铸造、化工、印染、涂料、农药、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电线电缆、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电缆(橡套生产)等行业企业以及仍在使用燃煤窑炉(含热风炉)的工业企业,结合属地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减排细化方案,进一步增加完善管控企业名单,并将各企业的管控措施细化具体到限停产生产线、生产时限、工艺环节等,量化明确相关的用水、用电、用气、原辅料等生产要素,确保减排措施可核查,实现各类污染物平均减排比例达到28%以上。各镇、园区、街道强制减排细化方案及管控措施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三)严格监管考核。本方案将作为我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各镇、园区、街道是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督促检查,要求有关企业或单位严格执行相关重点工作措施。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各项环境保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并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限产停产企业、停工工地以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专人负责制度,经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上述管控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各属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4日前报送至市大气办。市监委及市委办政府办督查科对各镇、园区、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强化措施不落实、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将严肃追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载体,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措施,提高全社会参与的自觉性。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大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力度,督促落实管控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空气的,要坚决予以曝光。
附件:
1、宜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略)
2、宜兴市空气质量攻坚应急强化管控措施
3、宜兴市重点燃煤企业名单(略)
4、宜兴市强制减排重点污染源管控名单(略)
5、宜兴市扬尘管控重点工地名单(略)
宜兴市空气质量攻坚应急强化管控措施
1、当预判未来24-48小时可能出现静稳型天气,且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100以上时,适时提出预警管控建议。各相关部门和地区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经预测,未来24-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100,且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应急管控措施解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2、除重点建设工程经批准同意外,其余各类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属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属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征收拆迁和拆迁建筑垃圾清运一律停止作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4、建成区内的工程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停止作业、停止移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
5、渣土车、沙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一律停止运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局)
6、内河沿线码头和船舶煤炭、矿石、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一律停止装卸作业,用于民生保障及生产安全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加大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城区道路参照有关重污染天气洒水抑尘作业规定,加密频次,实施洒水抑尘作业。(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9、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气象部门采取人工降雨措施,增加降雨几率,减轻气象不利条件带来的地区污染物积累。(责任单位: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