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8]8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0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应急值守工作
应急值守工作是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政令畅通,工作高效运转和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的重要前提。全市各级、各部门既要根据应急值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严格规范值班纪律,做到规定明确、措施具体、制度上墙。也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制度。构建以市应急办(电话:87986222,传真:87986111)为枢纽,融全市各级、各部门于一体,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灵敏畅通的信息网络。
(一)坚持值班制度。一是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全市各级、各重点部门要重视值班机构建设,落实专人值班,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并实行值班信息日报制度,每天下午4︰30前向市应急办上报值班信息。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全市各级、各重点部门要实行领导日常轮流带班制度。主要节假日期间,要确保24小时有领导带班,保证及时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三是建立健全值班日志制度。全市各级、各重点部门要规范值班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印制专用《应急值守电话记录本》和《应急值守日志》,详细记录值班期间接收到的信息、文电、掌握的动态,处理的问题及尚未办结的和备忘的工作,并将值班记录本等文件资料留存归档以备后查。
(二)严守值班纪律。值班人员要保证全天在岗在位,坚决杜绝用电话呼叫转移手机代替值班室值班,用门卫电话代替值班电话等违规行为。值班期间要认真接听每一个来电,值班电话铃声响起3声之内必须接听电话,接听时要做到文明礼貌、反应迅速、态度诚恳、口齿清楚、用语规范、表达准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值班工作通报制度,对本区域、本行业值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及时整改、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值班工作效能。建立值班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过错追究。对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及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预警应急。平时或值班期间,要注重做好各类信息的汇集处理,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随时上报值班领导,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应急准备,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响应,及时妥善处置。
二、加强应急信息报送
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在整个应急处置工作中具有先导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确立“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工作生命线”理念,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信息渠道,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为突发事件处置和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一)建立全市应急信息员网络。要以建立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网络,切实将信息触角延伸到城乡每个末端。各镇(园区、街道)和应急委重点成员单位要设立1名专(兼)职信息员,在企业、村、社区、学校设立1-2名兼职信息员,并上报市应急办,加快形成“市、镇、村”三级信息员网络。同时,依托村、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定期对信息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强捕捉信息的敏感性,提升信息报送能力。
(二)规范应急信息报送程序。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83号)中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一是信息报送主体。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不能以有关部门报告代替政府报告。市公安110、卫计委120、消防大队119、安监、交通、气象、地震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信息。二是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视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距事发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以及有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原则上距事发不得超过30分钟。上述两类信息中,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应急办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办报告简要情况,再书面报告。三是信息报送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即按照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报告简要情况,然后再书面报告。对于事件持续发展、事态复杂等情况,可采取速报现象和事态、缓报原因等方法,不间断跟踪情况变化并逐步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报市委主要领导。但必须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不得以向市领导报告代替向市应急办的报告,也不得以电话报告代替书面报告,以免造成报送混乱、协调被动。市应急办接报信息后,由分管负责人研判,经市领导同意报无锡市政府。四是信息报送要素。信息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简明、准确,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及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下一步措施及建议等。
(三)建立市应急信息报送系统。建立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系统,对接政务OA、短信网关、汇总公安局110接处警平台、卫计委120急救中心、消防大队119火警平台、气象等系统,确保市应急办在最短时间内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同时,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流程,确保所有上报信息均在平台上留下痕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追溯性。
三、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健全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各类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发布满3年尚未修订过的预案,或虽未超过3年,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各镇(园区、街道)和应急委重点成员单位要坚持“凡有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地点、公共场所和重大活动组织都要有应急预案”的原则,按照下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宜政办通[2018]97号)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调整等情况变化,对全市各类专项预案进行全面梳理,对上级有要求修订而未修订的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可操作性,所有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应急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无锡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8]75号)、《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以及宜兴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宜兴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切实做好全市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进一步提升全市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一是落实各级职责任务。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牵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流程,建立与国家、省、市相互衔接,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相互链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宜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公安、国土资源、水利、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各预警信息传播责任单位负责接收预警发布平台发送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受众群体传播。二是规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签制,发布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预警信息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Ⅲ级(较重)Ⅳ级(一般)预警信息应由市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受市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备,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三是明确预警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类别和级别(按照《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三)强化应急演练。全市各级、各重点部门要加大应急演练工作力度,精心研究演练方案,力求演练实效。通过指挥体系、应急出动、现场处置、力量装备等全方位、全过程协同作战,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预案,使各级、各重点部门职责更加明确,机制更加完善,不断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实施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
(四)加强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结合区域特点和应急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公共安全宣教活动,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村、社区要以平安建设为重点,采取典型示范、案例引导、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方法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宣传要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外来务工人员、暂住流动人口、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采取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措施。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和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预防公共场所群体踩踏事故、交通安全和火灾自救等安全常识教育。市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规范和应对措施。
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各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指导和督查考核,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在信息报告中有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等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相关责任人,依照应急管理有关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
1、突发事件信息员登记表(略)
2、市级专项预案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 标准 事件 类别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别重大(I级) |
生产安全类事故 |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食品安全类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园区、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2个以上市(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严重,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死亡人数病例10人以上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
重特大火灾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
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
突发供水事件 |
因供水主管道爆管影响10万人以上用水的突发事故。 |
当供水三水源中一个水库严重受到污染,至使取水口范围内水质严重超标,必须关闭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或因两水库引水管道其中一条断裂爆管,不能取水的事故。 |
当供水三水源中横山、油车水库严重受到污染,至使取水口范围内水质严重超标,必须关闭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或因两水库引水管道均断裂爆管,不能取水的事故。 |
当供水三水源(指横山水库、油车水库、西氿三水源,下同)都受污染,必须采取全部关闭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或者氿滨水厂两回路电源被恶意破坏,导致1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事故。 当加氯间发生氯瓶爆炸等严重泄氯事件,至使下风向居民受影响的突发事件。 |
突发环境类事件 |
(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
旅游突发事件 |
造成旅游者轻伤,或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
(1)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2)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3)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1)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l至4人死亡;(2)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l至4人死亡;(3)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游乐、购物等场所发生重大事故;(4)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1)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2)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3)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游乐、购物等场所发生影响重大的恶性事故;(4)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腺鼠疫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我市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不超过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3)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4)1周内在我市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9)无锡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无锡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并波及我市,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无锡市在内的2个以上地级市;(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霍乱在无锡市范围内流行并波及我市,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无锡市在内的2个以上地级市;(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无锡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肺鼠疫、肺炭疽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我市发生并波及2个以上省份,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包括我市发生,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启动全市处置力量调动方案。发生在某个局部地区、可控制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由当地政府和属地派出所力量为主进行处置,公安机关相关警种、部门协助配合。 |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3)已引发跨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4)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1)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7)已出现全市范围或跨区、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有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1)一次性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围攻、冲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暴力袭击重要公共场所部位的事件;(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4)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5)阻断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或阻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非法进行上街游行、集会、示威、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8)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9)出现全市范围或跨区、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备 注 |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