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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8-31 15:24:22
浏览次数:137
索引号 | 014046317/2018-03537 | 生成日期 | 2018-08-31 | 公开日期 | 2018-08-31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18]12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通知,行政,综合治理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综合 | ||
文件下载 | 下载 | ||||
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4〕5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20元/人,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250元/人,个人自负330元/人。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580元/人,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450元/人,个人自负130元/人;其他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65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50元/人,个人自负200元/人。
2、参保居民(含学生)年度内门诊医疗最高补偿额从原350元提高至400元,其中参保居民单次补偿限额提高至40元。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