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操作办法(试行)
索引号 | 014046317/2018-02943 | 生成日期 | 2018-07-24 | 公开日期 | 2018-07-24 |
文件编号 | 锡国土资发【2018】17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其它 |
关键词 | 土地,办法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文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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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无锡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操作办法(试行) |
无锡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操作办法
(试行)
锡国土资发【2018】174号
为了规范不动产测绘行为,提高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制度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管理工作;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工作;分局负责其所在区域范围内土地、宅基地及农房、城市私房、工业厂房等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工作。无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日常维护及测绘成果数据更新等工作。
经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后,不动产测绘单位应到登记服务网点申请调取原始资料(申请表、流程见附件1、5、6)。不动产测绘单位应按照本操作办法及标准提交不动产预测、实测成果至权籍窗口申请审核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和管理
不动产测绘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电子及纸质成果(电子成果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4),主要内容为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界址点坐标成果、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登记中心和分局可以采取书面和现场复核的方法进行审核入库。实(预)测成果中的空间数据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成果审核申请表;
2、施工图、规划许可、坐落名称、公建配套等相关文件(仅限房屋测绘);
3、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报告(不动产测绘技术设计工作报告、测绘成果质检报告);
4、各类电子文档、入库数据。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工作流程和时限
不动产测绘单位接受测绘委托后,应及时至登记中心或各分局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调取宗地图数据。登记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宗地图数据,测绘单位发现登记信息与现状不符的,应及时反馈。不动产测绘单位在接受测绘委托后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提交,因宗地图数据或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有误的除外。
对于经过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测绘成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未经备案的测绘成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测绘单位,并抄送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审核标准
1、程序、调查成果格式是否规范;
2、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成果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4、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5、成果中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建立不动产测绘信用管理制度
登记中心、各分局根据测绘成果对不动产测绘单位及从事不动产测绘的技术人员建立不动产测绘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将记录提交测绘单位管理部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调取宗地图申请表
2、 成果审核申请表
3、 电子成果目录清单
4、 无锡市不动产权籍测绘数据成果规范(试行)
5、 基础测绘(宗地)流程
6、 项目测绘(预测、实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