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8]7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2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目标,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挂法律顾问室牌子,负责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法律顾问室及法律顾问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市政府重大行政、民事、经济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协作、项目合作的洽谈,以及相关重要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的草拟工作;
(四)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查封、冻结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法制办负责申报,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委托法律顾问承办相关法律事务所需的经费,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案件实际,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选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和法学教学、研究等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法律专家担任。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五)选聘机关规定的其他的条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相关会议,并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获得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四)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法律顾问承办的法律事务,与其所办理的其他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
(五)约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选聘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向法律顾问室推荐人选,法律顾问室也可以定向邀请人选;
(三)法律顾问室根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法律顾问人选并进行考察;
(四)法律顾问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五)市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有权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选聘的法律顾问中确定若干人承办或协助市法制办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并与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承办或协助市法制办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可视工作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室应报请市政府提前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法律顾问室委托任务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的;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可根据承办的法律事务实际,实行由法律顾问辅助办理和委托法律顾问承办等工作模式。
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实行法律顾问辅助办理制度。法律顾问室可结合需承办的法律事务以及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指定多名法律顾问辅助办理。
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实行委托办理制度。由法律顾问室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签订代理合同,并提出阶段性目标工作要求,全程做好督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认为承办的法律事务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工作模式。
因有其他特别重大情况,现有法律顾问不能胜任的,经市政府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另行聘请其他专业人士或团队承办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及重大行政行为、民事行为等,须经法律顾问室合法性咨询、论证的,由法律顾问室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相关经济、行政或民事合同(协议)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由法律顾问室指定具体法律顾问对合同(协议)进行审查、修改,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等对外交往和其他重大经济协作、项目合作的洽谈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或草拟相关重要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的,由法律顾问室选定具体法律顾问参与,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或合同(协议)、法律文件文本。
第二十条 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查封、冻结等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案情委托法律顾问代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受领相关法律事务后,应当根据指派任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并署名。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法律顾问室可召集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对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专题研讨、论证。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会议由法律顾问室负责人主持,承办该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参加。
特别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与该法律事务有关的具体工作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法律顾问室相关同志负责起草,其中应当载明与会人员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就承办的法律事务向市政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由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可以市政府的名义处理诉讼和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并使用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法律文书需要使用宜兴市人民政府印章,以及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底由法律顾问室对本年度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确定法律顾问的年度报酬。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参与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的考核,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其参与工作的次数、回复的及时性、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的质量以及采纳情况等进行统计、评议。
法律顾问受委托处理法律事务工作的考核,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初步目标、基本目标、最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
第二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参与日常法律事务情况的统计评议结果、受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目标任务实现情况,以及法律顾问遵守其他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由法律顾问室主任最终确认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的年度报酬由基本顾问费和绩效考核费组成。由法律顾问室拟定具体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
对于承担或协助市法制办处理日常事务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室与其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所明确的标准确定基本顾问费。
对于委托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根据具体委托合同,由法律顾问室结合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代理费。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聘用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和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宜政办发[2010]18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