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8]8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6-1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宜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7]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为引领,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宜兴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详查工作。由环保局会同国土局、农林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按照省、无锡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及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落实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林局、卫计委、发改委等参与,各属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属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按照省、无锡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展和要求,针对全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涉汞电光源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掌握全市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等参与)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省、无锡市农用地详查工作进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及遥感核实工作、农用地详查单元划定、调查点位布设与核实工作,配合省、无锡市完成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等工作;2018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样品实验室分析测试、数据上报等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省、无锡市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环保局、农林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等参与)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情况,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林局、规划局、建设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在周铁、徐舍等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及大宗农产品主产区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环保局、农林局牵头,国土局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统一部署,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切实做好数据上传、更新等工作。遵循统一标准规范,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整合土壤环境相关数据,以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及无锡市智慧环保物联网建设项目为基础,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按照省编制的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权限和方式,推进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保局、农林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委、规划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等参与)
二、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无锡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人口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各乡镇、街道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城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农林局等参与)
(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六)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国土局、农林局牵头,环保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国土局牵头,农林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局牵头,农林局、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国土局、环保局牵头)
三、严格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七)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1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涉汞电光源等重点行业或者包含相关工序的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根据国家拟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技术指南,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局、经信委、安监局牵头)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排查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废渣库,建立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尾矿库、废渣库分布、污染防治现状、环境风险等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安监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委参与)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实施采矿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同步治理,修复矿区生态环境。推进宜兴市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建设,加大矿山废弃宕口综合整治力度。(国土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废渣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和废渣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安监局、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年起,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发改委牵头,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参与)
(八)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蓄电池、涉汞灯具等行业的专项整治。(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发改委参与)
根据省、无锡市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协助乡镇加快节能灯行业转型发展,引导铅酸蓄电池行业逐步提升发展水平。(经信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参与)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和省、市要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发改委参与)
(九)控制农业污染
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在主要农作物的应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调蓄沟渠塘,将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基地。积极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推广增施商品有机肥、秸秆腐熟还田、绿肥还田、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动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秸秆腐熟剂等项目补助物化的大田应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提高肥料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施用面积达到90%以上。(农林局、水利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城管局等参与)
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科学用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尽量减少用药次数和单次防治用药量。推进绿色防控,建立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机制,集成推广一批技术模式,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示范。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组织化程度、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建设稻 麦减量控害示范区,对其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减少用药并保证防治效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今后的减量监控工作打好基础。(农林局牵头,发改委、供销社、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号召全市种植大户开展“清洁田园”行动,进一步扩大全市农药废弃物回收的覆盖面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在农膜覆盖量大、残膜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快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和加厚地膜,限制使用厚度小于0.008mm的超薄地膜。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到2020年,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其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强化畜禽养殖场(户)治理改造,推进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落实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农林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局牵头,农林局参与)
(十)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城乡垃圾分类投放收运体系,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体系。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95%,区镇达到10%;在农村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2020年,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化处理的区镇达到90%以上,农村垃圾产生量减少30%。全力推进垃圾分类处置终端建设和运行监管,到2020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推进垃圾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北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改造工程,同时推进光大生活垃圾电厂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尽快启动建设。加强餐厨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实施方案。同时,启动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前期工作。(公用事业局、城管局牵头,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含重金属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严厉查处打击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擅自填埋、不规范处置、污染环境违法问题。自2017年起,按照国务院四部委联手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积存垃圾排查整治,全市所有城市拆迁闲置地块积存建筑垃圾和城乡所有积存生活垃圾全部得到清理并实现长效管理;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公用事业局牵头,环保局、公安局、农林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综合利用与处理处置。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实现永久性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公用事业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参与)。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发改委、公用事业局牵头,财政局参与)。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建设局、公用事业局牵头,财政局等参与)。
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城管局牵头,发改委、公用事业局、科技局等参与)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公用事业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参与)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发改委牵头,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局参与)
开展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以太湖一级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撤并乡镇集镇所在地村庄为重点,完成200个自然村的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实现全市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设施覆盖率达100%,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80%以上,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公用事业局、建设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农林局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配合省、无锡市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配合省、无锡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环保局、农林局牵头,国土局等参与)
(十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2017年底前,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备案。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如上级部门有对我市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预警提醒,相关部门则应依法采取用地限批、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局、农林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农机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应关停污染工段、停产或搬迁。(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局等参与)
(十三)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林局按照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省、市要求。(农林局牵头,国土局等参与)
(十四)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计划,报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适时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国家、省、市要求。(农林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农机局参与)
(十五)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林局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根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拟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林局等参与)
(十七)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结果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上传至无锡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八)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建立市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其中市环保局应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加强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市国土局及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禁止未经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或批准用途变更。市规划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牵头,建设局参与)
(十九)严格用地准入
市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环保局、建设局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二十)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参与)
(二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1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明确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并报无锡市环保局备案。其中农用地以解决影响农产品安全为重点,将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污染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优先纳入项目库,建设用地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重点,将靠近居住集中区的重污染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优先纳入项目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并报无锡市环保局备案,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环保局、农林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明确场地污染范围和程度。大力推进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并通过验收。按照确认的“退二进三”企业清单,对涉及污染企业的土地出让严把审核关。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国土局、环保局牵头,规划局、建设局参与)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无锡市下达的要求。(农林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参与)
(二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市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督导检查,并定期向无锡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农林局参与)
七、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四)明确监管重点
将生态红线保护区、太湖一级保护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永久基本农田、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引领区等列为土壤重点保护区域。将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涉汞电光源等对土壤环境影响突出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环保科技工业园、宜兴经济开发区、宜兴市化学工业园、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污染地块、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垃圾填埋(堆放)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列为土壤重点监管对象。将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列为重点监测指标因子。(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局、农林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各类化工、涉重等行业企业遗留地块排查及土壤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农林局、安监局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重点加强对化工园区、铅蓄电池企业、涉汞灯具企业的执法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环保局牵头,公安局等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局牵头,应急办、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通过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形成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完善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捕诉、判决效率,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根据土壤环境执法的需要,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配置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及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的土壤环境执法培训,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环保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等参与)
八、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
(二十八)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农机局、农林局等参与)
(二十九)创新投融资模式
积极推进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PPP等形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拓宽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渠道,改变政府单一供给格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提供支持。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金融办、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等参与)
(三十)完善激励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农林局、国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综合宜兴土壤特性、水文地质条件、工业布局特点和城乡规划条件等基础资料,积极协调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资源,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研究开发,为全市土壤环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撑。(科技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农林局、水利局、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二)推广技术应用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宜兴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工业污染地块等,根据国家、省和无锡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适合宜兴实际情况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环保局、科技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农林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在全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加强与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和推广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
(三十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培育和支持专业从事土壤、地下水研究、治理和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无锡市关于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发改委牵头,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农林局、商务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四)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建设局、农林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公布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建设局等参与)
(三十六)增强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12345”、“12369”等公共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环保局牵头)。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农林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三十七)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区镇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法制办、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八)明确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按照国家、省和无锡市部署要求,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备案。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人民政府召集成立由各区镇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保局定期汇总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无锡市环保局报告。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周边地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地区间互动合作。土地使用者是土壤保护和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三十九)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市政府与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强化责任追究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区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我市正处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宜兴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