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8]3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4-10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3日市政府第13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宜兴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环科园、开发区及镇级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财政补助)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市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中含有相关信息化项目且该信息化项目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其信息化项目必须与主体项目进行剥离,剥离后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项目,以及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分为一般项目和较大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介于20(含)-100万元的项目,较大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100(含)万元的项目。
第六条 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为市级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协调、监督、验收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信息化规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等。市发改、财政、公安、保密、审计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宜兴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市大数据平台关于数据标准、系统接口和共享交换等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规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编制的部门(系统)信息化专项规划应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确认。
第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项目投资合理,具有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安全有保障。
(四)符合政务云平台集约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每年8月底前按要求向市经信委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填写《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及信息化专家组对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年度拟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列入年度拟建设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纳入市级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文件。未列入市信息化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确有特殊情况或较为紧急的信息化项目,经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可增加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财政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故拖延建设、拒绝提供数据共享、建设程序不规范、整改不落实等情形的将暂缓拨付财政资金,情节恶劣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项目资金收回并暂停两年项目申报及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时须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前期咨询设计,同时应同步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较大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具备信息化咨询或综合设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写。方案编制单位不得担任同一项目实施方、监理方、评审或测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方案中软件投资概算参考工信部《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标准折算,硬件投资概算参照政务云中心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折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政务数据信息共享相关规定,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项目数据资源承诺共享开放目录作为项目建设方案的附件,并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是否符合宜兴市信息化规划布局要求;
(二)是否符合基础设施资源整合要求;
(三)是否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四)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六)项目资金规模、来源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通过的项目,市经信委出具审查意见。对技术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出具的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主要依据。审查意见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时,须出具市经信委的审查意见,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手续时,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非涉密业务系统统一利用市级政务云平台进行建设,同时,现有非涉密项目应当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平台。其他暂时不适合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的项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较大项目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监理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安排。一般项目鼓励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定期向市经信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单位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变更批复前,需取得市经信委出具的项目变更确认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稳定试运行1个月后,向市经信委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包括项目业主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具体如下:
(一)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立项报告、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监理提交总结报告。
(四)较大项目原则上需提交项目(性能、信息安全等)第三方评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检查建设规范。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经批准。
(二)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四)检查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检查项目立项、批复、变更、经费、合同、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等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五)检查技术文档。检查承建单位交付的项目实施计划、需求分析报告、实施方案、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相关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六)检查功能。对应用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检查规章制度。检查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健全。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由市经信委出具《宜兴市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验收后工程款项时须出具市经信委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余款暂缓拨付,并不得交付使用。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报送相关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该部门安排以后信息化建设经费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