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8-05-04 15:21:19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8]16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06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的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保证评选结果公平公正、贴合实际,市经信委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2018年3月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细则

2018年3月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与《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且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

第四条 由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和监督,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评定“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无锡诚信网”、“宜兴诚信网”等系统评选当年度无新增较重、严重失信记录;

2、工业企业评选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其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评选当年度企业税收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以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3、评选当年度内企业无逾期、欠息、不良贷款;

4、评选当年度未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司法联动处理;当年度不存在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未被评定黑色或红色;

5、评选当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6、评选当年度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被评为二级以上;近2年内未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当年度未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5年内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8、评选当年度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没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9、不存在其他不适合评优评先的情形。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程序

第六条 “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每年评选1次,每年初由市各相关部门、各镇(园、街道)经贸中心(经发局)向市信用办推荐候选企业名单,信用办按照本细则的评定标准,汇总整理符合评审条件的企业初审名单,并组织初审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并及时将初审名单及申报材料交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审。

第七条 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信用记录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至各部门进行复核,确定最终公示名单。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守信示范企业由宜兴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条 信用办组织开展好守信示范企业的信用公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业名单,并在“宜兴诚信网”及报纸、新闻、微信等媒体上广泛宣传。

第五章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0日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细则》(宜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