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宣传、监察、政府法制、档案、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内容、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行使依据、程序及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三)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和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十六)重要专项基金(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征集、分配、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七)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年度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办理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十八)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指南、监督途径及其调整情况;
(十九)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二十)学校招生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布:
(一)宜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行政机关政府网站;
(二)《宜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宜兴日报》;
(三)行政机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在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档案馆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被变更、撤销、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变更、撤销、终止之日起20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