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用来偿还组合住房贷款
4月13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来偿还组合住房贷款,这将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广大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
4月13日,无锡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与原来实施的《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相比,新政策最大的变化,是在原委托还贷业务涵盖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组合住房贷款还贷业务。这意味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来偿还组合贷款。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组合住房贷款指的是借款人同时办理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同一套住房,其办理的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合称。新政策增加这项还贷业务,将为广大贷款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例如,我市某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4000元,其买房时办理了组合住房贷款,每月商业贷款还款额3000元,公积金贷款还款额2000元。按照以往的政策,他在使用公积金账户还贷时,只能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中择其一,即最多可用公积金还贷3000元。而根据新办法,该名职工可以用公积金账户同时对公积金贷款和商贷进行还款,即最高可还贷4000元。
此外,根据新政策,公积金委托还款对象和还贷时间也发生了变化。其中,委托还款对象由原本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配偶、产权人及其同户直系亲属,调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公积金住房贷款逐月还贷时间则调整为每月14日(遇节假日顺延),按暂行办法规定提取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委托还贷逐年还贷时间调整为委托人选定还款月的第2个工作日,按暂行办法规定提取委托人账户上的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贷款银行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该负责人提醒,组合住房贷款签约时仍按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分别签署委托还贷协议。已经签署过组合住房贷款中公积金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可通过“无锡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也可前往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柜台补签组合住房贷款中的另一份委托还贷协议,但只能选择与已签协议同一种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