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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店医保定点资格将重新认定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8-04-16 07: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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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18-01526 | 生成日期 | 2018-04-16 | 公开日期 | 2018-04-1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它 |
关键词 | 公开,医疗,医药 | 分类词 | 综合,卫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即日起,我市将对2016年前认定的141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新认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续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016 年底,我市出台了《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对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在机构规划布… |
即日起,我市将对2016年前认定的141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新认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续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016 年底,我市出台了《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对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在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具备一定的营业面积,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具有及时供应不少于800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不得刷卡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和电视购物商品等。2016年以来,对照该办法,我市共增补了216家定点零售药店。但2016年前认定的141家药店尚未按照该办法的准入标准执行,部分药店仍存在营业面积和药品品种不达标、药师在岗情况不合规定等问题,为此,市人社部门将对这141家药店开展整改复审,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这141家原定点药店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自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将复审材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证明、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等送交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该中心将于6月30日后对这些药店进行现场审核并重新认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将不再续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