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8]1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7]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7]182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含基础养老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含基础养老金)。
三、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保民生、提效能、抓落实”为根本,进一步健全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