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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2-07 15:25:56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0623 生成日期 2018-02-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18]2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文秘工作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通知,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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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等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全市的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生态红线区、城市建成区、旅游度假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较为集中的区域。其中各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园区)划定为Ⅱ类(较严)禁燃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生态红线区、城市建成区(各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除外)、旅游度假区划定为Ⅲ类(严格)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根据禁燃区划定分别对应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Ⅱ类

1.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我市根据无锡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市域范围内20-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自201911日起全面禁止。

2.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

1. 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2. 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Ⅱ类禁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Ⅱ类禁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钢铁冶炼、水泥熟料窑炉除外)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经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镇、园区、街道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

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公用事业、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