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宜执拆公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宜兴市文诺通讯设备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开工,在位于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人民路的宜兴市文诺通讯设备零部件有限公司内建造四层房屋,采用砖混结构,至查处时已基本建好,建筑面积共计480平方米。以上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房屋共计480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宜执罚(2017)第740号),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宜执履催(2017)第74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18年1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房屋共计480平方米,逾期不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进行公告(网址:http://www.yixing.gov.cn/cgj/)。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