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7]13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0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宜兴市“控源截污”行动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宜兴市“控源截污”行动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市公用事业局 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控源截污”两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7]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控源截污”两年行动顺利推进,有效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控源截污”行动以奖代补,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补范围
《意见》明确“控源截污”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协调、当损补偿及农户污水出户改造等相关经费,原则上由属地镇(园区、街道)自行承担。同时,市级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镇级承担部分实行奖补支持。由属地镇(园区、街道)负责部分,具体为:
1、农户院墙内污水出户改造,包括院墙内排水管道和设施的改造施工(含材料)、户内设施修复等,并具备户外接管条件。
2、“控源截污”工程建设涉及的施工期地方协调、青苗当损、市级以下绿化修复补偿、临时占地及管线设施占地、村庄范围地下管线和地面附属物迁改等;不包括永久性征地、道路修复和市级及市级以上绿化修复补偿,以及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等规费。
二、奖补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为便于奖补结算,兼顾各地实际差异,根据工程类型统一确定奖补结算标准,原则上不再另行增加补助。属地镇(园区、街道)应做好奖补资金的统筹分配和合理使用,并建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和管理。
(二)先建后补原则。市级先行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完成情况考核兑付。
(三)严格考核原则。建立公正透明的奖补考核机制,认真执行奖补程序,严格按验收考核结果为补助依据。
三、奖补分类及结算基数
(一)农村污水治理工程,指农村村庄内污水管网和设施的建设,包括农村纳管和分散式处理工程。以户为单位实行奖补,分户分散式处理村庄户均奖补结算基数为1500元,纳管或相对集中处理村庄户均奖补结算基数为1800元。
(二)城乡污水管网工程,指农村污水接入城镇管网的村外污水主管道、城镇区域所有污水管道及设施的建设。以DN160以上管网长度(公里)为单位实行奖补,奖补基数为1.2万元/公里。DN160及以下污水管道的协调当损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内,不再另行奖补。
四、奖补程序及考核标准
(一)预拨程序及标准。工程开工后,由属地镇(园区、街道)提出预拨申请(具体表式见附件1),报市“控源截污”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源截污”办公室)核定后按如下标准予以预拨:
1、农村污水治理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为800元/户。须列出村庄和户数明细,其中户数应与户籍数及自来水开户数做对比,原则上不得超出户籍数,且不得低于户籍数的90%。
2、城乡污水管网工程。以工程标段为单位,统一为8000元/公里。管道长度按工程招标清单数量计算。
(二)结算兑付程序及标准如下:
1、农村污水治理工程
(1)未按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且延期超过3个月,取消该村庄奖补资格,同时将追回相应预拨款项。
(2)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且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属地镇(园区、街道)提出考核兑付申请(具体表式见附件2),市“控源截污”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和发改委等部门以自然村为单位,综合考核出户比例和接出比例两项指标后兑付奖补资金,具体考核兑付办法如下:
①出户比例50分,为该自然村实际污水出户户数与总户数的比例,90%及以上得满分,每低1%扣1分,小于70%为考核不合格。总户数指属地镇(园区、街道)申请奖补资金时申报的该村户数总量,并应与户籍数及自来水开户数做对比,原则上不得超出户籍数,且不得低于户籍数的90%;对确实不具备分流条件的,经市“控源截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截流或其他方式处理,并不列入总户数计算基数,也不纳入奖补范围。实际污水出户户数指厨房水、卫厕水、洗衣水、洗浴水、井台水等各类污水至少有一类实现出户的农户户数,但卫厕水未接出的不得计入实际污水出户户数。
②接出比例50分,为该自然村农户污水实际接出数量与应接出污水数量的比例,80%及以上得满分,每低1%扣1分,小于60%为考核不合格。应接出污水数量指厨房水、卫厕水、洗衣水、洗浴水、井台水等5类,按实际污水出户户数×5计算。污水实际接出数量指上述5类污水实际出户数量,每户核查后合计,若有合并出水的,可叠加计算。
③计算上述两部分综合得分,按得分比例兑付奖补资金。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该村庄奖补资格,并追回相应预拨款项。
2、城乡污水管网工程
(1)因属地镇(园区、街道)原因导致工程未按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且延期超过3个月的,取消该标段工程奖补资格,同时追回相应预拨款项。
(2)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属地镇(园区、街道)以工程标段为单位提出兑付申请(具体表式见附件2),由市“控源截污”办公室审核后,根据项目决算审定的管道长度予以兑付。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控源截污”办公室负责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做好使用管理、考核兑付等工作。市审计局对以奖代补资金实施审计监督。
(二)本实施意见生效前(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城乡污水管网在建项目的当损补偿,按原结算方式执行。
(三)2016年农村污水试点村庄治理工程,户内出户改造及当损补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户外建设部分按实结算。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控源截污”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