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5989 | 生成日期 | 2017-12-28 | 公开日期 | 2017-12-28 |
文件编号 | 锡国土资发【2017】29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征地,农村,农民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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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锡国土资发【2017】298号 |
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国土分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
为贯彻执行《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和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平稳衔接等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今年起不再公布支付给个人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9万元。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40元。
四、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每月705元。
上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