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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相关待遇上调
补发部分于本月到位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17-12-06 09:12:17
浏览次数:439
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6635 | 生成日期 | 2017-12-06 | 公开日期 | 2017-12-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社会保障 | 体裁 | 其它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人,保护 | 分类词 | 民政,劳动,工资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日前,宜兴日报社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职工待遇有所增加。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补发部分将于本月到位。本次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后,将惠及我市557名领取定期待遇的参保工伤职工。其中,伤… |
日前,宜兴日报社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职工待遇有所增加。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补发部分将于本月到位。
本次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后,将惠及我市557名领取定期待遇的参保工伤职工。其中,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享受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对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265元/月,二级255元/月,三级245元/月,四级235元/月。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此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478元/月,大部分护理依赖1982元/月,部分护理依赖1487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额不足85元/月的,按85元/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