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11-01 15:36:24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7]129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3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放心肉”供应,根据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有畜禽屠宰场必须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工艺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其它畜禽养殖单位则要按照“无害化”的基本要求,因地制宜处置产生的病死畜禽。

二、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和政策性保险的杠杆作用,引导推动畜禽养殖、屠宰经营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80/头;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无法确认按标准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对发生的病死畜禽将不予赔偿。

三、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处置情况。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派员赴现场监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四、进一步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坚持守土有责,进一步完善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采取驻场督导、动态巡查等措施,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所有畜禽屠宰场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规范处理行为,实现网格化管理;对发现的病死畜禽,要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畜禽出现重大病死情形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控畜禽流动,落实消杀措施,严防疫病扩散蔓延。要注重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及时举报随意抛弃或偷埋病死畜禽行为。

五、进一步严惩无害化处理违法行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病死畜禽处置规范化、无害化。要严肃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