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责任事项汇总表
部门:(盖章)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具体责任事项数量:17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数量: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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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设定 |
依规 范性 文件 设定 |
依 三定 设定 |
行政 许可 |
行政 处罚 |
行政 强制 |
行政 征收 |
行政 给付 |
行政 奖励 |
行政 确认 |
行政 裁决 |
行政 征用 |
其他 |
1 |
12 |
4 |
6 |
151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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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
部门:(盖章)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序号 |
具体责任事项 |
设 定 依 据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1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2日最新修正)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5月18日颁布)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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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指导、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同并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和意见 |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指导、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同并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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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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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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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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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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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保持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整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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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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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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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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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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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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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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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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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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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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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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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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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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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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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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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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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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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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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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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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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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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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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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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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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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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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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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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散污染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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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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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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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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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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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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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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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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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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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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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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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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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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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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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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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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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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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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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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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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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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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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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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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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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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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逾期不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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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除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的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的宣传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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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除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造成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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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除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造成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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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摆摊设点且不听劝阻继续经营的,对其兜售的物品及盛装器具予以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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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建设未建的配套环境卫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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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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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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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立即清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道路、公共场地上设置、搭建、堆放的影响市容环境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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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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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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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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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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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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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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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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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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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对擅自修剪、砍伐、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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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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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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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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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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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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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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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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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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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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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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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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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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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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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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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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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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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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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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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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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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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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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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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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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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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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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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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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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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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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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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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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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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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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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城市道路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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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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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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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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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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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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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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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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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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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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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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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对露天焚烧桔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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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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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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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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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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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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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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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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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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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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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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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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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
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区等,未经批准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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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公安交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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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7、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八)行使公安交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权。 |
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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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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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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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移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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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人又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予以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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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8、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九)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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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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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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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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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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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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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9、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十)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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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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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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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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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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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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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又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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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拖离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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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食品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室外摊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0、行使食品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室外摊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十一)行使食品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室外摊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
对在城市道路、户外公共场所、住宅区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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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担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和未经许可在室外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政处罚职责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1、行使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和未经许可在室外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十二)行使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和未经许可在室外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
对未经批准在广场、街头空地以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从事书刊零售、出租、展销等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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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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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统一对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在市区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办理许可事项 |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十三)统一对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在市区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办理许可事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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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及专用设施设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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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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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户外临时性公益、商业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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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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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与公安、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并负责日常管理 |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十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与公安、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并负责日常管理。 |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
16 |
对城市市容环卫工作包括门前三包、场站、城市照明设施等实施监督管理 |
【部门“三定”】《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政办发[2010]92号) 一、主要职责 (十五)对城市市容环卫工作包括门前三包、场站、城区河道、城市照明设施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城区河道管理职能、机构等事项的通知》(宜编【2014】2号) 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河道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河道管理职能调整等有关事宜的工作建议》,经研究,将原属你局的城区河道管理职能调整至市公用事业局。 |
对城市市容环卫工作包括门前三包、场站、城市照明设施等实施监督管理 |
17 |
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
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
对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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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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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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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处罚 |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部门:(盖章)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序号 |
责任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 关 依 据 |
案例 |
1 |
环境噪声污染 监督管理 |
城管局 |
1、生活小区周边的室外大排档、由城管予以查处。 2、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噪音,以及商业场所使用空调、冷却塔、鼓风机等产生的噪音,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或城管部门牵头,环保、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配合查处。 3、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产生的噪音,营业场所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中相关交叉行政职能问题的分工处理意见》(宜政办发【2013】29号) 一、关于噪音扰民问题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锅炉产生的噪音及吹管噪声扰民,如在禁噪区域内,一律由环保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治理或提请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属地镇、园区、街道配合;不在禁噪区域内的,其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否则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属地镇、园区、街道配合。 (二)生活小区周边的室外大排档、由城管予以查处;民间丧事吹喇叭、礼炮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劝阻制止,公安部门配合。 (三)机动车辆喇叭、报警器噪音,由公安机关查处,机动船舶的噪音,由交通部门负责查处。 (四)城区店面装修作业,建筑工地渣土作业噪声,由环保部门按《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查处;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噪音,以及商业场所使用空调、冷却塔、鼓风机等产生的噪音,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或城管部门牵头,环保、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配合查处。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产生的噪音,营业场所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六)城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噪音,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理,建设、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七)城区门店内从事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石材、木材及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工商、城管、公安配合。 |
市区某一酒吧进行店面装修,同时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招徕顾客,群众投诉到环保局。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该酒吧进行店面装修由环保局负责查处,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后的部门职责规定,该酒吧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的行为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 |
环保局 |
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锅炉产生的噪音及吹管噪声扰民,如在禁噪区域内,一律由环保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治理或提请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属地镇、园区、街道配合;不在禁噪区域内的,其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否则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属属地镇、园区、街道配合。 2、城区店面装修作业,建筑工地渣土作业噪声,由环保部门按《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查处。 3、城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噪音,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理,建设、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4、城区门店内从事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石材、木材及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工商、城管、公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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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机动车辆喇叭、报警器噪音,由公安机关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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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间丧事吹喇叭、礼炮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劝阻制止,公安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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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机动船舶的噪音,由交通部门负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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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建设 监督管理 |
城管局 |
无建设工程规划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 |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07】124号)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明确规划执法监察主体。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所有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内容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监察工作(简称“有证规划监察”),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监察工作(简称“无证规划监察”),其中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违法建设住宅的执法监察工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市民举报张某违章搭建,经城管局执法队员现场勘查,发现张某搭建的阳光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另外其主屋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立刻将该情况告知规划局,由该局依法查处。 |
规划局 |
有建设工程规划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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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犬类管理 |
城管局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第三十条 市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市农林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属地镇政府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大对村民、居民、业主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指导,并协助相关部门、属地镇政府做好以下犬类管理工作: (二) 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三) 协助相关部门、单位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四) 承担属地镇政府授予的犬类管理其他工作职责。 |
市民李先生向12345投诉热线反映有一位女士不采取任何措施携带大型犬只进入体育场。城管队员立即赶往现场,经调查该女士所养大型犬是从一家无证宠物店处买得,且未进行登记和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城管局对该女士不采取相应措施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后,该女士主动将大型犬送至农林局按规定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在公安局进行养犬登记,取得养犬许可证。城管局将涉案宠物店无证经营抄告市场监管局,由该局依法查处。 |
公安局 |
市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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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 |
市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市农林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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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市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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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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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 |
城管局 |
对无固定门店的流动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试行)》(宜政发【2011】83号) 一、相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包括提供现场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餐饮服务)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1、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生面店等前店后坊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2、冷热饮品店、甜品店、干式点心店(油条、烧饼、包子等)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及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三)对食品生产与销售分离的,其生产加工小作坊(豆制品加工作坊、糕点面包坊、集中加工中西式点心外送的作坊等)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四)对无固定门店的流动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措施,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城区某商场内现场制售糕点进行售卖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商场外一家包子店现场制售包子、点心等进行售卖的的行为由卫生局负责监管。商场外流动摊贩售卖水果的行为由城管局负责日常监管。形成了专项负责,多部门合作的高效率管理。 |
市场监管局 |
1、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包括提供现场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餐饮服务),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2、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生面店等前店后坊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依法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3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措施,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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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冷热饮品店、甜品店、干式点心店(油条、包子、点心等)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及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依法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根据许可条件依法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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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对食品生产和销售分离的,其生产加工小作坊(如豆制品加工作坊、糕点面包坊、集中加工中西式点心或其他食品外送的作坊等),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依法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根据许可条件依法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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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外广告设置监管 |
城管局 |
1、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2、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4、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0年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二) 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 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 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 |
某广告公司向城管局审批窗口提交了在县道沿线外5米处工地围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城管局审批窗口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广告选址属于公路沿线,将该情况告知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审批。后接到市民举报,该广告公司还在省道沿线10米处未经登记设置一立柱广告,遂将该案移交市场监管局。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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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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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
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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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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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救助管理 |
城管局 |
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权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引导、护送至宜兴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符合救治条件的,送宜兴市周铁医院救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加大对本市城区人民路、汽车南站、金山角车站等繁华地段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上述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劝其离开。 |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兴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宜政办发【2009】133号) 附:宜兴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 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和完善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求助人员的救助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调查、处理救助过程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投诉问题。 联络省内其它市(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乡工作;为救助管理站提供工作便利,妥善解决救助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救助站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安置到市福利中心等机构。
市公安局 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权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引导、护送至宜兴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符合救治条件的,送宜兴市周铁医院救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送救助站救助,并做好智障人员身份、住址的查实工作。
加强对本市城区人民路、金山角车站、汽车南站以及城市繁华地段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上述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劝其离开。对强讨恶要,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流浪乞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依法惩治侵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市城管局 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权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引导、护送至宜兴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符合救治条件的,送宜兴市周铁医院救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加大对本市城区人民路、汽车南站、金山角车站等繁华地段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上述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劝其离开。
市卫生局 确定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定点医院,对在救助管理站受助的突发疾病、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的人员进行治疗;负责对公安、城管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智障人员实施救治和鉴定。
市财政局 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经费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研究制订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市交通局 配合民政救助部门做好对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送返工作,为救助管理站购买送返车票提供方便;对被送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重点服务。
市法制办 根据我市做好流浪乞讨工作的需要,负责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承办有关救助工作的复议案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民政救助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的救助工作,主要在清真饮食习惯、语言交流等方面上进行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城管等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
城管局执法队员在夜间巡查中发现一残疾流浪人员睡在马路边上,队员立即护送其至宜兴市救助管理站。入站后发现该名救助人员身份不详,并怀疑其患有精神类疾病。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立即将其送至宜兴市周铁医院救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后送回救助管理站救助,同时联络公安局做好该救助人员身份、住址的查实工作。在核实身份后,由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该救助人员返乡,和亲人团聚。 |
民政局 |
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和完善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求助人员的救助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调查、处理救助过程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投诉问题。 联络省内其它市(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乡工作;为救助管理站提供工作便利,妥善解决救助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救助站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安置到市福利中心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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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权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引导、护送至宜兴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符合救治条件的,送宜兴市周铁医院救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送救助站救助,并做好智障人员身份、住址的查实工作。 加强对本市城区人民路、金山角车站、汽车南站以及城市繁华地段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上述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劝其离开。对强讨恶要,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流浪乞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依法惩治侵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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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确定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定点医院,对在救助管理站受助的突发疾病、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的人员进行治疗;负责对公安、城管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智障人员实施救治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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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经费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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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配合民政救助部门做好对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送返工作,为救助管理站购买送返车票提供方便;对被送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重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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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 |
根据我市做好流浪乞讨工作的需要,负责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承办有关救助工作的复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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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
配合民政救助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的救助工作,主要在清真饮食习惯、语言交流等方面上进行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城管等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表
部门:(盖章)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监管事项类别: 重点热点领域的监管
序号 |
监管责任事项 |
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和程序 |
监管措施 |
责任科室及电话 |
1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事项监管 |
监管对象: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 监管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行为; 4、是否存在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行为; 5、是否存在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6、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结构、内容设置的行为; 8、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9、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
监管方式: (一)辖区中队监督管理:由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二)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信息采集:聘请信息采集员对城区内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反馈到各辖区中队;(三)督查中队定期抽查:督查中队对宜兴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四)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监管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各城区中队;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 (三)局户外广告办、督查中队及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将专项检查、抽查情况及信息采集内容反馈给各相关执法中队; (四)各相关中队根据日常巡查或反馈情况,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七)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
户外广告办0510-87956816 |
2 |
城市市容环卫工作 事项监管 |
监管对象: 宜兴市主城区范围内临路(街)所有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及菜场、车站等 监管内容: 临路(街)所有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及菜场、车站等是否对自己的责任区域担负了市容环境责任,包括: 1、包卫生。负责门前及周围环境清扫,要随脏随扫,做到“五无”:无果壳、无烟蒂纸屑、无垃圾渣土、无积水污泥、无杂物脏物,并协助管理环卫设施。 2、包绿化。在门前及周围按城市绿化要求负责保护树木、花草,做到严格管理,精心养护,设施不受损毁,绿化美化环境。 3、包秩序。维护门前及周围的市容和社会秩序,做到无乱贴标语广告、无乱停放车辆、无乱搭乱建、无设摊、无占用人行道妨碍交通,主街道两旁住房阳台和人行道无乱堆杂物、无乱晒衣被、无放养家禽家畜。 |
监管方式: (一)辖区中队监督管理: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责任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信息采集:聘请信息采集员对城区内不履行市容环境责任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反馈到各辖区中队; (三)督查中队定期抽查:督查中队对宜兴区域内的市容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各中队组织开展重点路段监督检查。
监管程序: (一)督查中队及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将抽查情况及信息采集内容反馈给各相关执法中队; (二)各相关中队根据日常巡查、重点监查或反馈情况,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市容环境责任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履行市容环境责任的行为,进行劝说教育,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履行市容环境责任的行为,劝说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监督履行到位; (二)对不履行市容环境责任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办 0510-87333560 |
3 |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事项监管 |
监管对象: 宜兴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监管内容: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处置渣土的行为; 2、是否存在渣土处置量虚报、少报的行为; 3、是否存在渣土处置核准不实、少收漏收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内容处置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或不按批准线路、时间等内容规定运输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密闭化或密闭不严运输的行为; 7、是否存在伪造、改造、出借许可证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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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一)辖区中队监督管理:由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内的工地渣土外运情况及场地消纳处置情况日常巡查; (二)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信息采集:聘请信息采集员对城区内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反馈到各辖区中队; (三)督查中队定期抽查:督查中队对宜兴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四)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 监管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各城区中队;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 (三)局工程渣土办、督查中队及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将专项检查、抽查情况及信息采集内容反馈给各相关执法中队; (四)各相关中队根据日常巡查或反馈情况,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工程渣土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地和消纳场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对涉案工具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
(一)发现被检查建设工地和处置场地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其实施整改; (三)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案工具予以扣押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
工程渣土办 0510-87956828 |
4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活动、堆放物料等 事项监管 |
监管对象: 宜兴市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文化、商业活动、堆放物料和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内容: 行政相对人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文化、商业活动、堆放物料和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活动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
监管方式: (一)辖区中队监督管理:由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文化、商业活动、堆放物料和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信息采集:聘请信息采集员对城区内违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反馈到各辖区中队; (三)督查中队定期抽查:督查中队对宜兴区域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监管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各城区中队;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 (三)局督查中队及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将抽查情况及信息采集内容反馈给各相关执法中队; (四)各相关中队根据日常巡查或反馈情况,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七)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管理科 0510-87956812 |
5 |
夜景灯饰设施 事项监管 |
监管对象: 宜兴市市区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或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 监管内容: 当事人设置的夜景灯饰是否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宜兴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是否按照市区夜景灯饰设置规划进行,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市貌标准; 2、夜景灯饰设施的内容是否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是否美观、新颖、清晰; 3、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是否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4、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是否采取相应的防雷、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等安全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对其设置的夜景灯饰设施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勘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5、 夜景灯饰的维护管理单位是否保持其夜景灯饰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残缺、损坏的,是否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是否及时清洗; 5、 夜景灯饰设施是否存在擅自更换、移动和拆除。 |
监管方式: (一)辖区中队监督管理:由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内夜景灯饰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信息采集:聘请信息采集员对夜景灯饰设施违反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反馈到各辖区中队; (三)督查中队定期抽查:督查中队对宜兴区域内夜景灯饰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局督查中队及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将抽查情况及信息采集内容反馈给各相关执法中队; (三)各相关中队根据日常巡查或反馈情况,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发现城区夜景灯饰设施存在问题的,立即联系当事人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
(一)发现被检查人设置夜景灯饰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发现过分陈旧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灯饰,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 (三)禁止擅自更换、移动和拆除夜景灯饰。确需拆除的,应向市城管局备案; (四)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市容管理办 0510-87333560 |
监管事项类别包括:1.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2.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3.对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4.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5.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的监管;6.重点热点领域的监管;7.规范自由裁量权;8.其他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表
部门:(盖章)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监管事项类别: 规范自由裁量权
序号 |
监管责任事项 |
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和程序 |
监管措施 |
责任科室及电话 |
1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
监管对象:城管执法大队、各城管执法中队 监管内容: 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3、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 4、在实施依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时,执法办案人员是否提供与提出处罚建议相符合的证据。 |
监管方式: (一)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定》实施层级报批,各级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属地中队:20%;大队分管领导:20%;法制科:20%;局分管领导: 40%,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全面规范和监督;
(三)组织案卷评查:抽调各中队法制员及业务骨干互相评查各属地中队的案卷,监督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的情况。 监管程序: (一)任何环节一旦发现问题,退回相关中队改正或补充证据; (二)日常审核、定期抽查和案卷评查中发现问题,在相关中队的考核中进行扣分,并影响中队的年度星级评比。 |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上报宜兴市人民政府建议调整和完善; (二)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认定。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从重处罚。在实施依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时,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提供与提出处罚建议相符合的证据; (四)依照《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没)款、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案件,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和提交集体讨论。 |
法制科 0510-87956810 |
监管事项类别包括:1.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2.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3.对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4.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5.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的监管;6.重点热点领域的监管;7.规范自由裁量权;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