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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权力清单公示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9-27 08:09:57 浏览次数: 309 字号:[ ]
宜兴市  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备注
1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规章】《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职责;逾期未整改的,监管人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市容环卫责任人承担,并可以依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6 对未按照规定保持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整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未按照规定保持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市容环卫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地方规章】《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处罚 【地方规章】《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处罚 【地方规章】《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处罚 【地方规章】《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三条  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四条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15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6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7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禁止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8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禁止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9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1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3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4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5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31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32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散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3 对运输工程渣
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散污染道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散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4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散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5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6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8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城管执法局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9 对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0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4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42 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43 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44 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45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47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48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不拆除的。
49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50 对擅自修剪、砍伐、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砍伐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
51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52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53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4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以缩小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缩小面积部分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5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6 对在城市绿化
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的。
57 对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的。
58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59 对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 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0 对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61 对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七)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
62 对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63 对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
64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
65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66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67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68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69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70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71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72 对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73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74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75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76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77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78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79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80 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八条 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1 对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一)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一)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
82 对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
83 对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三)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三)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
84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四)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四)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
85 对擅自改变城市道路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不得改变批准占用的用途或者转让。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临时道路占用许可用途或者转让的。
86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及其它开设路口的行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修筑。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
87 对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88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9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90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91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92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93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94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95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96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97 对露天焚烧桔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决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桔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8 对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决定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9 对在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00 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七十六条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六条  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 对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七十六条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六条  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 对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3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合理安装,符合安装规范,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4 对施工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105 对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运动器械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106 对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107 对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108 对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109 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区等,未经批准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区等,未经批准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 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7、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1
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
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7、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管理规定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50元罚款;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200元罚款;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可以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112 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7、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管理规定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50元罚款;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200元罚款;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可以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113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7、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14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8、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115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8、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16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8、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17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洪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在湖泊、湖荡内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已经圈圩的,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施退地、平圩还湖或者合理调整利用。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8、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四条 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8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洪条例》
    第十九条 根据本省防洪要求,设立行洪区。
    行洪区是指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的滩地,有限制标准的堤防保护,遇较大洪水时作为泄洪通道的区域。
    在行洪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对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对居住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8、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119 对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处罚 【地方规章】《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8、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六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9、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 对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二)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9、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一)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
122 对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三)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9、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二) 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
123 对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配套设施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9、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  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交配套设施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124 对未经批准,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9、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5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必须经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9、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6 对在城市道路、户外公共场所、住宅区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0、行使食品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室外摊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户外公共场所、住宅区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27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0、行使食品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室外摊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8 对未经批准在广场、街头空地以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1、行使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和未经许可在室外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广场、街头空地以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9 对未经批准,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从事书刊零售、出租、展销等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1、行使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和未经许可在室外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从事书刊零售、出租、展销等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0 对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33号)
    省政府同意宜兴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原则同意该市提出的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宜政发[2004]157号)
    二、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11、行使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和未经许可在室外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7号)
    第六十七条 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至5倍的罚款。
131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32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行为影响环境卫生。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33 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第一款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4 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5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6 对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7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8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9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0 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1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所。产生污水、污泥和垃圾的,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污泥预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2 对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3 对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4 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风景游览区(点)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市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145 对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市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146 对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市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47 对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公园、步行街、商业区、广场和其他人员聚集场所溜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在管理的居住区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经属地镇政府确定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四)不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市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148 对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宜兴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49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地方规章】《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2012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0 对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处罚 【地方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十四条 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1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地方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