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7]11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8-29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4]5号)、《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规发[2016]130号)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86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335元/人,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215元/人,个人自负310元/人。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460元/人,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360元/人,个人自负100元/人;其他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54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360元/人,个人自负180元/人。
2、参保居民门诊结报比例从原40%提高至50%,同一药品门诊自理比例降低至与住院自理比例一致。参保学生年度内门诊医疗最高补偿额从原300元提高至350元。
3、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原55%的补助比例提高到60%。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和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各分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其他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分段补偿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规发[2016]130号)规定的2017年的标准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