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宜执拆公字(2017)第2号
当事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开工,在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三木园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内西面北侧建造一栋厂房,采用排架结构,屋顶为钢结构,南北长235米,东西长39.5米,高度为13.5米,占地面积为9282.5平方米,至查处时房屋主体已基本建好。以上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造的房屋共计9282.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宜执罚(2017)第225号),并于2017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宜执履催(2017)第22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房屋共计9282.5平方米,逾期不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进行公告(网址:http://www.yixing.gov.cn/cgj/)。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