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6084 | 生成日期 | 2017-07-27 | 公开日期 | 2017-07-2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电子政务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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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 兴 市 财 政 局 文 件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宜 房〔2017〕15号关于印发《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年又好又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 |
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又好又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7〕12号),结合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局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考评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宜政发〔2010〕177号文件执行。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由市住房局制定。
三、申报材料
2017年度宜兴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评分表。
第四条 优秀(示范)物业服务项目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获得国家、省、无锡(宜兴)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园)称号的物业服务项目。
二、奖励标准
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园)称号,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省、无锡(宜兴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园)称号,每个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的请示材料;
2、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获奖证书或者表彰文件(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晋升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新晋升为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奖励标准
由二级资质升为一级资质,奖15万元;由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奖8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的请示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 拆迁安置小区补贴考评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宜城街道、新庄街道的拆迁安置小区(其中新庄街道涉及为市政府工程及市土地储备而拆迁的)。
二、奖励标准
宜城街道、新庄街道提供拆迁安置小区名单及相关数据,并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局等相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由市住房局制定,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2017年度宜城街道、新庄街道拆迁安置小区年度考核评分表。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审核程序。市住房局对照“又好又快政策意见”制定奖励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把关并报发改委、财政局,同时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受奖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受奖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