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3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厂中厂)、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7-01 15:42:49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7]94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1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市先后发生多起涉及租赁厂房(厂中厂)、外包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厂房租赁和项目外包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在注重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租赁厂房、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加强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租赁厂房(厂中厂)、外包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及时掌握厂房、场所等租赁以及外包项目进展情况和动态。以出租厂房(场所)、外包项目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出租方、承租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隐患整改主体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加大自查力度,不留盲区。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二、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苏安监[2016]146号)要求,督促指导涉及厂房租赁(厂中厂)和外包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出租方、发包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要对承接本单位业务的承租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得发包、出租;要与承租方、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向承租方、承包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为其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协调解决承租方、承包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租方、承包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承租方、承包方应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应按工商以及相关安全许可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基本条件。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开展常规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等;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同时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承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发包、出租方,相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严格执法,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督促企业把厂房出租管理、项目发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安监部门负责对租赁厂房(厂中厂)和外包项目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双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双方安全检查台账的落实情况、 职工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改建、扩建工地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危险源进行控制和行政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租赁厂房和外包项目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气瓶充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租赁厂房和外包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对涉及租赁厂房(场所)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拒不执行安监整改指令等严重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为扩大警示教育覆盖面,对这类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追查到底。

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联合执法的安全隐患,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到检查一批、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