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2984 | 生成日期 | 2017-06-30 | 公开日期 | 2017-06-30 | |
文件编号 | 宜人社〔2017〕5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劳动就业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就业 | 分类词 | 劳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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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6〕115号)、《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银发〔2013〕77号)和《关于规范创业担保…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6〕115号)、《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银发〔2013〕77号)和《关于规范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2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如下:
一、贷款担保基金设立及管理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设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以后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受委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计息,当年利息收入计入下一年度担保基金本金。
创业担保贷款在保余额接近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或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担保基金总额的20%时,由担保机构及时提出担保基金增补申请,填写《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增补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合作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合作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合作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可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部门”)协商确定,以财政部门与合作银行签署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形式明确业务承办资格,约定贷款利率。
二、申请贷款对象
1、普通高校在校生;
2、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
3、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户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上述人员在宜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除外),登记注册3年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同一法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三、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
(一)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贴息标准
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2年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创业贷款方式: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以商业贷款方式获得本市各商业银行贷款,也可按以上规定的额度和贴息标准申请贴息。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贷款申请材料
1、申领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附件2);
2、《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件3);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创办公司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截屏和网上店铺电子账号以及相关条件具备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就业创业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异或丧偶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家庭户口簿(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另需提供自主择业、退役士兵证明材料;
5、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记录);
6、收入证明(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担保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抵(质)押物权属凭证或担保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明,其中,房产担保的,需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国有土地),如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供房产共有权证;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所在单位工作证明、银行个人信用记录、收入证明、身份证,同时要求担保人须到场签字确认。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市级以上各类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全市表彰的相关行业典型代表,经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三)贷款流程
1、申请人携带以上材料向项目经营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人社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人社所按规定对申请人身份、创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网络商户创业应通过互联网比对),经审查备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市人社局审核。
2、经初审通过并可提供担保手续的,由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担保公司,经担保公司审核后同意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
3、在办妥担保和反担保手续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连同担保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至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及时办理担保手续和放贷手续。
合作银行应将申请人递交的《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按季度分别汇总给市人社部门、担保公司备案。
(四)贴息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正常归还本息后,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截屏和网上店铺电子账号以及相关条件具备的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还本结息证明材料至项目经营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人社所申请贴息,填写“申领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宜兴市创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4),人社所按规定对申请人身份、创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网络商户创业应通过互联网比对),经审查备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部门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后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每半年审核一次。
五、创业商业贷款及贴息
(一)贷款流程
按经办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
(二)贴息申请材料
1、申领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
2、《宜兴市创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创办公司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截屏和网上店铺电子账号以及相关条件具备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就业创业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另需提供自主择业、退役士兵证明材料;
5、借款合同、还本结息证明材料。
(三)贴息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正常归还本息后, 携带以上材料至项目经营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人社所申请贴息,填写“申领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宜兴市创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人社所按规定对申请人身份、创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网络商户创业应通过互联网比对),经审查备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部门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后发放,创业商业贷款贴息每半年审核一次。
六、贷款期限及使用管理
(一)创业担保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为3年,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后可申请续期,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根据其上一年度经营及还款情况对续期申请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可终止其贷款资格。
(二)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必须在银行的监督下使用贷款,银行有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的责任和权力,发现问题有及时上报或提前终止贷款的义务。
(三)在贷款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时,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动代为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七、逾期贷款代偿、追偿与核销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担保机构应承担代偿责任,在3个月内向合作银行履行清偿责任,由合作银行从担保基金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承担80%、10%、10%的风险损失。
(二)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由担保机构依法进行追偿。在追偿期间,担保机构有权通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追偿金额用于填补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在依法追偿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先由担保机构垫付,由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相关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5),于每年年初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上年度资金补贴申请。
(三)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后超过两年仍无法追回,确因个人创业对象创业失败、死亡或失踪、家庭遭受重大变故以及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家庭困难、无力清偿贷款,且因特殊原因反担保人或反担保措施也无法清偿贷款的,由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核销申请审核表》(附件6),经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部门调查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核销。对已核销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追索期内保留追索权。
八、绩效管理
(一)人社、财政和人民银行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协调及具体落实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监督、经费拨付等工作,确保担保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工作经费按规定拨付;人民银行宜兴支行负责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督促合作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积极受理创业担保(商业)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按季向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二)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做好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的跟踪,每年呆(坏)账率控制在10%以内。
(三)按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收回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应收回到期贷款总额×100%)进行考核奖励。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金额的1.5%给予担保机构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再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金额的0.5%给予奖励,同时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和实施较好的合作银行予以一定奖励,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九、其他
本实施办法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6〕115号)文件中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内容的实施细则,凡在2016年10月8日(含)后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或企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增补申请审核表
2、申领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
3、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4、宜兴市创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
5、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相关费用补贴申请表
6、宜兴市创业担保贷款核销申请审核表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兴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