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5-02 16:16:44   [        ]     
文号 宜政发[2017]58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4-26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2017年3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无锡市委和市政府、宜兴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九、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十四、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资源配置、重要资金安排、社会分配调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等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政府、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九、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其质量。拟订和制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经严格审定后方可发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重点开展以下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的督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市长和负责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的副市长汇报;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报告;

(四)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下达市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向市政府各部门通报;

(五)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相关领导汇报。

三十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四、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坚持廉洁从政

三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和规定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

三十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请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到2次,必要时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和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镇、园区、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涉及重要民生议题的,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列席旁听。

常务会议的议题范围、议题确定、会议组织、会议纪律和决定事项等方面按《宜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副市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听取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实施情况汇报;

(二)讨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政府协调的相关事项;

(四)讨论政府国有资产重大产权变动事项;

(五)讨论涉及经济运行、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管理、社会稳定等专项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方案;

(七)讨论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八)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四十二、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开,也可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题事项,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类工作会议,总结部署政府各条线行业的工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市长参加,相关条线行业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常务会议的议题申报和准备工作按《宜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确定。

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者副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四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与会部门会签后,经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审定签发。

市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应当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时,由市政府各部门代拟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主办或牵头部门起草。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按《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十、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企业及有关单位确需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的,应由主管部门或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转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或牵头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报市长签署、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协调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也不能要求其向本部门报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令行禁止。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习实效,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时间不少于2个月。下基层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座谈会、汇报会。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主要活动实行一周一报的预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应据此排出市政府各位领导同志每周工作计划,并预先做好各项工作安排。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当事先经市长批准或者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中央和省、无锡市及市委有关规定安排。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应当及时、迅速、准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六十一、部、省级领导(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本省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外省或者本省市、县主要领导以及国外知名人士等来宜工作或活动的信息,应及时、迅速、准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上级机关和外省、市、县其他领导来宜工作或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制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十二、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离宜外出、出访、休假,应当事先将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等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备。

第十二章   

六十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宜政发[2012]83号)同时废止。

六十四、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