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5-02 15:55:57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7]45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4-1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细则》已经2017年3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与《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且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

第四条 由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和监督,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锡诚信网”与“宜兴诚信网”等系统近三年内无较重、严重失信记录;

2、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其他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

3、上年对上贡献达到300万元(以财政部门为准);

4、在“宜兴市企业财务信用平台”中的最近四期财务预警评价没有高风险的;

5、近2年来未因重大、较大环保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评定等级为“绿色”或者“蓝色”;

6、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7、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被评为二级以上;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5年内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9、无违规违法占地,无不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款使用土地的情形;

10、不存在其他不适合评优评先的情形。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程序

第六条 每年1月,由各镇(园、街道)经贸中心(经发局)向市信用办推荐“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候选名单,信用办按照本细则的评定标准,汇总整理符合评审条件的企业初审名单,并组织初审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并及时将初审名单及申报材料交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审。

第七条 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信用记录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至各部门进行复核,确定最终公示名单。在2-3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守信示范企业由宜兴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条 信用办组织开展好守信示范企业的信用公示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业名单,并在“宜兴诚信网”及报纸、新闻、微信等媒体上广泛宣传。

第十条 “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举报,一经查实存在较重、严重失信行为,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录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