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7]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4-05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3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宜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经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二)具有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相应的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第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委托手续。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8年。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以及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其本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本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或者《江苏省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针对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驾驶员健康状况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七条 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