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5-02 16:06:1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7]36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17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宜兴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明确规定,保护优质土壤资源、深化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提高新造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出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耕作层土壤是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是耕地的精华部份,具有不可再生性,属于宝贵的自然资源。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严格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的重大发展战略。全市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包括临时用地项目)以及其他导致耕地耕作层损毁的用地行为,应当有计划地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主要以常年种植农作物、未曾破坏的耕作层为剥离对象。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临时用地恢复种植条件等提高耕地质量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协调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农林部门牵头环保部门负责耕作层质量评定、确定能否剥离及剥离深度;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财政、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二)坚持规划导向。根据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资源条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国土部门应会同农林部门、环保部门,对建设预留区内适宜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区域提前进行调查摸底;对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范围内所需的土方量、工作量提前作出预测。各类项目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就近合理利用正在实施的耕作层剥离项目产生的耕作层土壤;二是就近利用集中堆放点储存的耕作层土壤。

(三)坚持试点先行。针对各镇(街道)实施剥离及再利用工作具体情况的不一致性,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到面,逐步实施。在当年度有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计划(涉及耕地)及土地整治计划的镇(街道),优先试点开展耕作层剥离及再利用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全面实施后,原则上本区域范围内产生的剥离土用于自身区域范围内消化;跨区域调剂使用的,产生的多余费用在市级补助费用中双方自我协商解决。耕作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要做好时间、空间衔接,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表土剥离、储运等环节,遵循“即剥即用、就近利用”。

(四)坚持统筹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涉及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多个环节,涉及国土、农林、财政、环保、城管、交通等多个部门,项目实施需各方协调,统筹兼顾。

三、组织实施

(一)地块报批前,国土部门根据项目红线范围,测算占用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向项目属地镇(街道)下发拟剥离耕作层范围及面积的调查函。

(二)镇(街道)接到调查函一周内,委托市农林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开展耕作层质量评定,并在一个半月内出具评定报告。经评定符合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标准的应当实施剥离;因耕作层遭受污染或肥力不足等原因不适宜进行剥离再利用的,应提供评定报告报国土部门同意并备案后不再实施剥离,并将土壤污染情况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三)符合耕作层剥离条件的,应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由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复实施。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占用耕地位置(附土地利用现状图)、类型、面积,耕作层质量评定报告;

2、耕作层剥离位置(附土地利用现状图)、面积(单块面积10亩以上)、厚度(原则要求不低于20厘米)、工程量测算和剥离方式;

3、剥离土壤的再利用方式,其中用于堆放存储的,需明确存储位置(附土地利用现状图)、堆土高度、存储时间及管护措施等;

4、工程投资估算,工程进度安排和完成期限。

(四)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批复后,属地镇(街道)应在办理供地手续前3个月内,按项目招投标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应落实耕作层剥离、存储区域及土壤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临时用地恢复种植条件等提高耕地质量项目。所在镇(街道)暂无正在实施各类需用土项目的,应运输至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中堆放点存放作为备用。原则上集中堆放时间不超过1年,堆土高度不超过3米。期间要加强管护,落实专人看护。

(六)耕作层剥离后,属地镇(街道)应及时向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农林、环保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内业资料和外业现场验收。内业资料包括: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剥离区域前后现场照片,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或集中堆放点现场照片,耕作层剥离土方测量数据以及运入提高耕地质量项目区(或集中堆放点)的土方量数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外业现场由验收组组织实地踏勘验收。经验收通过后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报告。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四、资金保障

(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产生的费用。资金来源可按实列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重点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支出。耕作层剥离及再利用补助标准为每亩3万元,用于支付实施方案制定、耕作层质量评定、土方工程、运输、储存管理和集中堆放场地租用、再利用过程中运输及土方等各项费用(原则上本区域范围内)。对于跨区域使用耕作层剥离土壤产生的多余费用在市级补助费用中双方自我协商解决。

(二)剥离及再利用验收合格后,国土部门根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和验收报告出具相关资金拨付清单,经国土、农林部门、环保部门审核签字、盖章,报市政府领导签字确认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支付。

(三)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资金使用中违反党纪政纪的,严格依纪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