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7]3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5-0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7年宜兴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宜兴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意识,切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全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一)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各镇、园区、街道和各部门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各镇、园区、街道要按照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16]222号)文件要求,到2017年上半年,完成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作为执法的首要责任,配优配强专业人员,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系统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镇、园区、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
(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明确内设机构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镇、园区、街道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制度和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强化监管工作整体效能。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能力。抓好2017年食品监管培训工作,大规模、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教育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小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五)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家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帐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药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畜禽注水、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猪和有问题生猪,保障肉类市场放心安全。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行为,集中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推行政府补助的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综合防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1、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
2、加强重点生产企业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受权人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
3、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平台及食品摊贩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监管,落实“轮流休市、定期消毒”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食品摊贩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
4、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其对进货查验、原料控制、过程管理、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等各项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继续鼓励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参与“明厨亮灶”建设。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单位、旅游景区及其周边以及网络订餐等监管力度,防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
5、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力度,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确保保健食品产品安全、功效和质量可控。
6、加强进口食品监管。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七)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结合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调查摸底、监测抽检等多种手段,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重点加强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以问题发现率、上报率、处置率为导向,加大监测抽检力度,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消除隐患。进一步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
(八)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健食品监督检查、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等制度规范。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畜禽屠宰等相关制度。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系。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研究建立食品监管分局、监管所管理有关制度。推动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不断加大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力度。
(九)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打击食品犯罪“利剑行动”,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出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意见,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三、注重强化技术支撑,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十)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产业布局和现有基础,统筹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快检工作,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适应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推动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十一)提高风险监测评估能力。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开展相关检验方法研究。制定农产品风险评估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划。夯实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年度优先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项目。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数据利用率。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与溯源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
(十二)提高风险交流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和舆情监测网,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和执法装备配备。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危害物监测识别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研发一批适用于快速检测、应急监测的检测方法、试剂、设备,以及适合基层监管执法的移动执法终端。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
(十四)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智慧监管执法,规划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系统、重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项目实施进度,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体系。全面推行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向儿童食品、肉制品等品种推广。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四、加快推进社会共治,凝聚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十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推动食品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继续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试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积极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
(十八)创新完善社会共治平台和机制。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构建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网络。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大力发展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发挥其在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合规性检查和认证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九)大力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按照省、无锡市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江苏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市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创建江苏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90号)的要求,稳步实施,积极打造优质品牌。
五、健全完善考核考评机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和询问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对各自环节和各自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力量配备、资源配置、投入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二十一)落实任务分工。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部门之间、部门和镇、园区、街道之间的工作,要明确主责单位,相互支持配合。
(二十二)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等范围并适当增加考核指标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三)接受评议询问。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和询问。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