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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7-04-13 09:35:54 浏览次数: 164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7-01523 生成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文件编号 宜人社〔2017〕3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社会保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医保 分类词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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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医药机构: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宜人社规发〔2016〕8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拟在全市范围内新增一批定点医药机构。具体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零售药店”、“门诊部”等医…

各医药机构: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宜人社规发〔20168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拟在全市范围内新增一批定点医药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零售药店”、“门诊部”等医药机构,满足《2017年度宜兴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申请条件》(附件1)和《2017年度宜兴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附件3)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二、申请时间:201751日至2017515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方式:满足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地点:3号楼105室)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详见如下规定

医疗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设备清单;

(六)工作人员名单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七)医技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上一自然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表;

(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上一自然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表;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五)药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职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半年内有效的体检健康证明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七)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评审办法:由市人社、卫计委、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成员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医药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勘查。医疗机构勘查的主要内容为营业面积、科室设置、硬件设备及相关台账资料,由评审人员在勘查时填写《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勘查表》(附件2),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准入;零售药店勘查的主要内容为营业面积、经营药品情况、相关台账资料、有无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并按《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勘查评分表》(附件4),进行统一评分,满85分的予以准入。

五、审核准入: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确定后将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ixing.gov.cn/rsj/)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本次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认定工作公开、透明,所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各医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7年度宜兴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申请条件

附件2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勘查表

附件32017年度宜兴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附件4宜兴市社会医疗保险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现场勘查评分表

医疗机构定点申请书.doc

零售药店定点申请书.doc

附件1-4.docx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