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1503 | 生成日期 | 2017-04-12 | 公开日期 | 2017-04-12 | |
文件编号 | 宜人社〔2017〕2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劳动就业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就业 | 分类词 | 劳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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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6〕115号)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一、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 |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6〕115号)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一、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
(一)认定条件
认定为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专门的运营服务机构和经营管理服务团队。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组织架构合理。
2、具有自有产权或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产(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创业实体提供经营场地,具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产品展示、业务洽谈、活动室等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3、可容纳创业实体入驻一般不少于25家,已入驻创业实体10家以上。其中: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为法人的创业实体占比达到3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2以上。
4、能够帮助新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开立等工作,协助开展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供法律咨询、融资服务等日常管理服务。
5、具备适合创业人员特点的信息交流平台、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实体集中展示平台。具备基地专属网站并设立固定的公示栏,可将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成效、基地空位等情况以及政府和基地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不定期发布公示。
(二)基地职责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孵化服务,须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政策咨询、创业信息交流等服务,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解决实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对入驻创业实体的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帮助入驻创业实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服务,引进创业扶持基金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3、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提供员工招聘、社保办理等辅助性服务。确保入驻创业实体一年以上存活率达到30%以上(含30%)。
4、根据自身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数据统计制度和入驻实体孵化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并上报市人社部门,重点做好入驻创业实体经营情况、跟踪孵化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等统计工作,负责培育、挖掘和宣传先进创业典型。
(三)申报材料
1、《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审核表》(附件1)。
2、运营或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3、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设立创业基金证明、资金投入证明;引入的投资基金的法人资质证明、合作协议;其它与基地合作的投融资企业情况等。
4、《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表》(附件2)以及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协议书。
5、基地管理制度,创业孵化服务办法、措施。
二、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
(一)认定条件
认定为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土地经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机构组织架构合理。
2、属于可承包(流转)且期限在5年以上的土地,土地面积300亩以上,可从事种植、养殖、乡村旅游等现代农业创业经营项目。
3、容纳的创业孵化对象需包含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入驻创业户数不少于5户,已孵化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
(二)基地职责
1、定期开展农业创业政策咨询、农业技术信息交流、农业专家指导等服务,对入驻农业创业户的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2、对入驻的农业创业者提供产品销售、品牌推广、物流保障等服务,解决基地道路、沟渠建设和电力设施等附属设施。
3、能协助开展各类创业补贴申请等日常管理服务。
(三)申报材料
1、《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审核表》(附件3)。
2、土地经营或管理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经营权承包(流转)证明材料。
3、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引入的投资基金合作协议等。
4、《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情况表》(附件4)以及基地与入驻者签订的孵化协议书。
5、基地管理制度,农业创业孵化服务办法、措施。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向基地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初审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经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标牌,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基地建设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优先向国家和省人社部门推荐申报。
四、管理考核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做好日常指导服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创业孵化基地难以发挥孵化功能;
(二)未履行帮助创业扶持对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服务职责的;
(三)创业孵化基地挪作他用,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
五、其它
对已按宜劳社〔2009〕49号文认定的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本文件申报条件的可重新认定,对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不再申请认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审核表
2、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表
3、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审核表
4、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情况表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