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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宜兴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废止)

来源:本站    日期:2017-04-05 10:23:2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7-01397 生成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017]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文秘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运输,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交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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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

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根据《无锡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231号),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宜政发〔2015〕193号)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稳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时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全市增量及存量巡游车统一实行经营权无偿期限制使用。经营权届满后需要延期的,根据《宜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管理的若干规定》(宜政规发〔2013〕10号)的规定执行。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建立完善巡游车经营权退出机制,依法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优化配置重新许可的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规定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巡游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四)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健全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完善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科学制定巡游车运价,保持与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对巡游车的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等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依法规范巡游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企业可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的,要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

(六)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和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巡游车经营者和社会力量为公众出行提供巡游车召车、服务评价、移动支付等网络“一站式”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行服务,逐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电话召车号码。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结合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交通“一卡通”工程实施,加快安装移动刷卡支付设备和系统,刷卡设备与计价器相连,实现数据自动上传与实时结算。鼓励和引导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提高巡游车行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巡游车经营者应完善服务标准,主动公开质量承诺,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建立以乘客为中心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加强驾驶员继续教育、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信誉等级系统,分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有关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要求实现网络服务平台与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数据互通。提供网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合法资质,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驾驶员是否满足规定条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车营运活动。网约车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车辆档次应高于主流巡游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应在通勤时段或节假日进行,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经营服务。合乘网站或平台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发布服务的,应规范合乘信息发布流程,保存信息发布的相关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营运进行调查。

五、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十一)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手段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重点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转变。

(十二)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十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公安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出租行业一键报警平台,健全规范的安全报警机制和准入标准,形成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实现优胜劣汰。

(十四)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发改、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物价、税务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立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信息化手段作用,对非法营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违法支付结算服务有关规定以及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经营服务等坚决予以打击。

六、完善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在市政府的指导和统一部署下,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应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加强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十六)明确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与上级宣传部门及媒体的协调和沟通;严肃宣传纪律,统一市级媒体宣传口径,回应各方关切,宣传解读出租汽车改革进展情况及相关政策,准确把握舆论导向。

市信访局:负责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上访、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及转办工作。

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维稳责任和工作措施。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全市实施对有关出租汽车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软件产品管理;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电信舆情监测和引导管制,查处电信、互联网相关不良有害信息;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为出租汽车服务的移动互联网程序等软件产品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相关规定。

市公安局:依法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收集研判行业维稳情报信息、行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出租汽车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审验;负责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条件的核查;负责出租车一键报警装置的安装和接入,负责建立报警机制和监管制度。

市财政局: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负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财政补贴和保障机制,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基础设施、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

市人社局:指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行业劳动争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统筹做好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行业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和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市网约车相关政策文件;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分析,研究完善改革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我市出租汽车报废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做好外商投资网约车平台管理服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照商务登记制度的要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主体依法登记,做好信息“双告知”,协助相关部门将出租汽车经营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出租汽车计程计价等计量监管及查处,为网约车车载计程计时相关设备的安装、管理提供保障。

市物价局:组织对现行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合理设定出租汽车运价,查处价格违规行为;完善现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优化调整运价结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网约车运价管理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制度建设工作,参与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政策,指导出租汽车行业执法活动。

市城管局: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整治行动,参与出租汽车行业动态管理,配合维护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现场秩序,劝解、疏散群众,控制事态发展。制定出租汽车使用公共收费停车位免费停车候客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候客点。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将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应控规中,在城市商业区、大型居住区、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规划好出租汽车停靠点与候客泊位。

市国税局、宜兴地税局:负责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纳税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制定网约车经营者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制定网约车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市总工会: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制度,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基层工会建设;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其他各类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宜兴支行:负责网约车平台的电子结算行为监管。

市金融办:指导出租汽车车辆保险工作,制定网约车车辆保险及承运人责任险相关规定。

各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等各级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工作配套措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推进全市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

(十七)维护行业稳定。要切实落实出租汽车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八)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十九)落实经费保障。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保障服务,将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运输保障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要及时报送行业改革、市场动态和稳定信息,总结改革经验和做法。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