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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划定宜兴市全境范围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日期:2017-03-01 14:15:25
浏览次数:340
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0771 | 生成日期 | 2017-03-01 | 公开日期 | 2017-03-01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17]3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机关,文件,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下载 | ||||
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划定宜兴市全境范围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将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猎区:宜兴市全境范围。
二、禁猎期:全年。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
五、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农林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伤残病弱、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和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统一送交农林部门收容救护、放生或按规定作其他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