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7]30号 |
制发机关 | |
成文日期 | 2017-02-2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各相关部门:
根据《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中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规范操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延长《宜兴市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0]7号)、《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0]10号)、《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0]12号)、《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10]11号)、《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宜政规发[2011]1号)、《宜兴市公路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11]2号)、《宜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宜兴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和《宜兴市人民防空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等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5年。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