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1期
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现行户籍准入政策的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3-01 10:40:21   [        ]     
文号 宜政发[2017]26号
制发机关
成文日期 2017-02-2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 [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和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6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的工作要求,对照《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锡政发[2014]55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现行户籍准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户籍准入政策

1、降低投资落户投资额度。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50 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 5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5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 10 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宜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2、取消购房落户政策的购房面积标准。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且在本市申领《江苏省居住证》满一年,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个月以上),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

3、放宽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参保缴费年限。被我市企业依法录(聘)用并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助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实际缴费年满1年,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或中专、技校毕业学历者实际缴费年满2年,其他学历实际缴费年满3年,在本市申领《江苏省居住证》满一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宜落户。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落户根据人社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年龄限制。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不到年龄的,凭退休证明或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父母双方同时投靠来宜落户。

5、放宽退休回原籍落户的年龄限制。原籍本市,现夫妻已离、退休来宜居住,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退休证明,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不到年龄的,凭退休证明或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来宜落户。

二、本意见中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建制镇和小城市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本意见于2017120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关户籍准入规定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宜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