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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1-23 17:13:25 浏览次数: 375 字号:[ ]

 

广大市民:

为了使全市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增加节日气氛,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2017年春节期间在城区范围内适度放宽烟花爆竹燃放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126日(小年夜)22时至22日(农历正月初六)22时及211日(元宵节),宜兴城区范围内(除第二条所列场所)有条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时段外,我市城区范围内将严格执行燃放禁限时段规定,即每天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燃放。

二、下列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50内;

(二)车站、码头及其周围50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重要军事设施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内;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其周围100内;

(五)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100内;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

三、在适度放宽燃放时段内,希望广大市民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整治成果,避开深夜燃放,减少噪音扰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