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户建房政策标准放宽
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0083 | 生成日期 | 2017-01-05 | 公开日期 | 2017-01-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城乡建设,综合 | 分类词 | 乡镇,建设,房屋,公开,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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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农村农户建房政策标准放宽 |
《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对2014年出台的《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不但扩大了可实施建房规划的村庄范围,而且对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也相应放宽了标准。
多年来,我市对农户建房的规划管控较严,有效遏制了农村乱搭乱建、违规扩大占地等现象。但同时,由于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审批管理程序不明晰、缺乏统一规划指导等原因,部分合理的改善性建房需求也被抑制。而一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旧房屋,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部分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呼声很高。
为了回应这一民生诉求,2014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户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等。《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农户建房条件,且所在区域为经批准的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户可依据村庄详细规划提出建房申请;所在区域已规划确定统一集中建房的,不再接受农户分散建房申请;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对列入迁村并点不予保留的村庄,农户建房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行办法》实施两年来,有1341户农户进行了新建、改建等,但多数为宜南山区有发展乡村旅游业意愿的农民。其他各地农户新改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意愿并不高。究其原因,是不少农民因生产生活习惯、乡情乡愁文化等因素,不愿意迁往异地的规划保留村庄。
同时,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对此,2015
年底,我市出台《宜兴市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将全市3000多个自然村庄,根据各地村庄情况和特色风貌分为重点村、特色村、重点特色村和一般村四类,取代了“规划保留村庄”等概念。这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建房和规范规划管理以及修改完善《暂行办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去年,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两大变化:1、范围。只允许农户建房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保留村庄→扩大到所有村庄依据新一轮镇村布局规划,对列入一般村的村庄,允许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新增宅基地申请原则上引导向重点村、特色村集聚。2、面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4.5平方米的标准→放宽至12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三人(含)以下的,原则上以建两层为主,每层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米;需建三层的,每层不超过100 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若户内人数在四人(含)以上的,层数需控制在三层以内,每层不超过120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