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6]166号 |
制发机关 | |
成文日期 | 2016-12-28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1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6]171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35元(含基础养老金);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5元(含基础养老金)。
三、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四、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以“保民生、兜底线、救急难”为根本,进一步健全救助机制、强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的精准化、动态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民生保障事业迈上新的更高台阶。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