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6]138号 |
制发机关 | |
成文日期 | 2016-12-26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为深化我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做好丁蜀镇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权限承接工作,根据《关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第三方评估情况的通报》(苏镇改办[2016]2号),《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宜兴市丁蜀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2]42号)精神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兴市第二批下放丁蜀镇行政权限目录》的通知(宜办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的实际运行情况,自2016年7月1日起,丁蜀镇人民政府全面使用“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丁蜀镇人民政府为市(县)级下放的各项行政权限的实施主体。丁蜀镇综合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等单位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行使职权。其中,丁蜀镇综合执法局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具体负责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管,使用“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专用章”。丁蜀镇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使用“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其它职能机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自行失效。
二、丁蜀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丁蜀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配齐人员,具体负责下放权力事项的对接,要按照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行使,确保下放职权事项的运行、责任落到实处,对市级机关部门下放的职权事项既要保证事项的有序运行,又要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权力事项下放交接后,下放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等名义变相在丁蜀镇区域范围内行使,继续行使无效(但国家部委、江苏省、无锡市等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执法检查、抽检,或者认为案情复杂、案值巨大、社会影响大而有必要直接查处或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以及实施单位不作为而转为市级部门直接执法管辖的除外);下放的权力事项,下放部门不得自行调整或者收回。丁蜀镇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承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四、丁蜀镇人民政府在行使市级部门下放的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事项时一并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五、根据丁蜀镇的承接能力,对下放后丁蜀镇不需用或无法行使的权力事项,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整;对丁蜀镇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下放的事项,在具备承接条件的基础上,由市政府适时补充下放;对因法律法规调整引起下放权力事项的变更,由相应市级机关部门指导丁蜀镇进行调整。
六、市发改委、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级职权下放部门、丁蜀镇要定期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权限下放对接、事项进驻情况,协调解决权限下放后丁蜀镇便民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局运作中的有关问题。市级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对下放权力事项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附件:“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专用章”印章样模(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