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6]129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12-15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兴国税局、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建筑业纳税人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建筑业纳税人综合治税实施方案
宜兴国税局宜兴地税局 市财政局
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根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建筑业纳税人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建筑业税源分布特点和税收征管需要,按照源泉控管和科学高效的要求,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形成“政府主导、财税主管、信息共享、协同共治”的管理格局,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
建筑项目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就地预征、分类开票、信息支撑、部门配合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属地管理: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符合项目化管理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和施工登记。市本级项目鉴定规则由财政部门予以明确。
(二)就地预征:市外纳税人到宜兴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分类开票:本地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按实际销售情况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代开增值税发票条件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外地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信息支撑:依托信息化平台,支撑政策调整后对建筑业开展项目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五)部门配合:积极依靠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借助各镇、园区、街道等社会管理力量,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登记
1、项目登记范围
根据初步拟定的项目登记标准,凡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有总分包关系的建筑项目以及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含本数)的无总分包关系的建筑项目均应由建设方办理项目登记。项目合同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且无总分包关系的建筑项目办理简易登记。项目合同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含本数)且无总分包关系的建筑项目暂不办理项目登记。
其中建筑项目,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2、项目登记地点
项目登记原则上由建设方在项目所在地协税护税办公室办理,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定期排查本辖区范围内建筑项目建设和开工情况,督促建设方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
3、确定入库级次
项目登记后,系统会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审核的内容主要是核定和补全对应的税款入库级次。
4、项目登记编码规则
项目登记编码暂沿用地税部门原编码规则,由系统自动生成。
5、项目登记资料
(1)项目合同;
(2)营业执照;
(3)施工许可证;
(4)项目批文等。
(二)施工登记
1、纳税人信息登记
项目登记审核完成后,国税办税窗口负责受理施工方纳税人提出的施工登记申请。在办理施工登记前,受理施工登记申请的国税办税窗口应为首次办理施工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纳税人信息登记,并为外来经营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
国税办税窗口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为其办理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施工登记办理
采集纳税人施工信息,包括建筑合同金额、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目计税方式等,系统自动生成施工登记编码。若项目不存在总分包关系,施工方持建设方提供的项目编码至相应办理窗口办理施工登记;若存在总分包关系,应由总包方先行办理施工登记,各级分包方持上一级发包方施工登记编码在相应办理窗口办理施工登记。
相应办理窗口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为其办理施工登记:
(1)建设方登记的项目编码(总包方纳税人提供);
(2)总包方或上级分包方的施工编码(各级分包方纳税人提供);
(3)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项目部类型证明文件(符合跨省经营项目部条件的纳税人提供);
(5)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通知书(在地税机关建档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外市纳税人提供)。
3、施工登记编码规则
施工登记编码暂沿用地税部门原编码规则,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税种鉴定
施工登记完成后,应由国地税部门对相应的建筑项目办理税(费)种(以下简称税种)登记,以便后期开展税款预缴征收及地方税费附征。
国地税部门实施联合办税,采用在同一地点,由国地税分别登记各自税种的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
(四)税款征收
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已进行税种登记的建筑项目(不包括本市纳税人在宜兴市内提供建筑服务)征收预缴税款,并附征地方税费。
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提供的施工编码,及出示的下列资料为其办理预缴税款征收: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缴纳预缴税款、地方税费后,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向其开具国、地税完税凭证。
(五)部分纳税人开票信息采集
对于本市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不涉及税款预缴,为确保建筑项目信息的完整性,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采集上述纳税人提供本地区应税服务的开票信息。
(六)项目注销登记
项目注销由建设方申请,由为项目办理项目登记的协税护税办公室负责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协税护税办公室依据建设方提供的竣工验收等资料办理项目注销登记。具体的办理条件、办理地点、办理流程由市财政局牵头拟定。
(七)税源监控分析及风险应对
各级财政部门、国地税部门应实施数据分析,做好税收跟踪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
国地税部门应根据建筑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涉税风险指标。根据指标筛选或日常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国地税开展联合风险应对工作。由双方对风险纳税人进行涉税提醒,或由双方风险应对机构根据各自任务管理规则报批后,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进行联合应对。
(八)平台管理
为实现对建筑业纳税人的有效管理,由国税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参与,联合对原地税部门使用的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进行改造,以支撑政策调整后对建筑业开展项目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需要。一方面,通过运用信息化支撑手段实现对建筑业纳税人全封闭、链条式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查询建筑项目所对应的各个施工项目,及各施工项目入库金额、项目完工进度等信息,便于各级政府全面掌握辖区内建筑行业基本情况。平台操作由国税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根据业务分工配置相应的操作权限。
(九)其他配套措施
1、各镇、园区、街道可依照《宜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税收遵从引导实施办法》,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共享机制,推动信息化方式,排查本辖区范围内建筑业项目建设和开工情况,督促建设方前来办理登记。
2、国税部门应将未按政策在本地进行预缴税款的纳税人清单及时传递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设定规则,各镇、园区、街道督促相应的建设方提醒施工方履行在本地的纳税义务。
3、基层协税护税办公室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的全程管理,跟踪施工进度,督促施工方及时预缴税款。
4、各级政府平台公司及房地产公司应对办理登记的建筑项目进行监管,并将施工方提供的本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其支付资金的依据,确保建筑业纳税人预缴税款政策执行到位。
5、由财政部门牵头协调,建立部门合作机制,通过其他行政协助的方式,确保建筑业纳税人预缴税款政策执行到位。
6、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方在建筑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注明异地施工方应在本市预缴税款的条款。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建筑业综合治税模式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现有资源下提升管理效率的积极探索。通过降低纳税人、税务机关、其他部门间信息流通的成本,充分共享部门的地理分布和网点优势,是根据建筑业政策的新特点,而采取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举措。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必须依靠税务机关和条块各方的共同努力。社会综合治税的目标就是在保障税收遵从的同时推进经济与行业的同步发展。各级各部门应以建筑业综合治税工作为契机,加强协作配合,通过综合治税,将税收管理和行业发展的目标融合,最终创造多方共赢的管理模式。
(二)明确分工,深化管理
按照建筑业的自身特点,国地税机关、财政部门、基层协税护税组织在项目登记、施工登记、税种鉴定、税款征收、分析应对等各环节应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财政部门牵头落实项目登记管理的要求,国税部门牵头落实建筑业平台的开发,其他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同时由财政部门负责建筑业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应依托平台对建筑业纳税人信息的采集,积极利用平台信息实施大数据预测,进一步应用于纳税人的管理、服务。
(三)沟通反馈,不断完善
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各环节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信息传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二是各部门根据建筑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收集反馈实施中的问题;三是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沟通协调会议机制,定期探讨建筑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