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1-04 16:26:19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6]3号
制发机关
成文日期 2016-12-1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115日十三届市委第6次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1212

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农户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优化镇村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农村农户的合法权益,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建成区外的农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户建房”)规划及其相关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所在地村、组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村民,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享受宅基地的所在地村民。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农户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户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户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户建房监督检查,并协助各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农户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农户建房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的农户建房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四条  村庄规划由各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条  农户建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宜兴市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各镇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户建房向《宜兴市优化镇村布局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村、特色村和重点(特色)村三类优先发展村庄集中。符合农户建房条件,且所在区域为经批准的优先发展村庄的,农户可依据村庄建设详细规划提出宅基地申请;所在区域已规划确定统一集中建房的,不再接受农户分散建房申请。   

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对列入一般村的村庄,允许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新增宅基地申请原则上引导向重点村、特色村和重点(特色)村。

对未列入一般村的零星农户原则上不再审批农户建房,引导迁建至优先发展的重点村、特色村和重点(特色)村。

第六条  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暂停农户建房审批,已经提交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村庄。

(三)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四)拆旧另建新房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的,有非法转让、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农户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农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含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建筑占地及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八条  农户建房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户内人数在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原则上以建两层为主,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米;需建三层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户内人数在四人以上(含四人)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建筑外观样式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及规划核实制度。   

第十条  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房农户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写明户内人口、现有房屋面积、申请建房面积、申请建房地点、建造层次等,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申请易地建房的,需提供老房已拆除到位,宅基地已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资料。

(二)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转送镇政府审核。审核未通过或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户建房材料的初步审查,并会同市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审查、核查重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拟建房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等。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四)对于新增宅基地的申请,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农户建房申请出具规划选址红线图。其中按规定在宜南山区、湖荡地区等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村、特色村和重点特色村的集中新建房的规划选址意见,需通过市政府同意后,再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选址红线图。

(五)镇政府将申请人的规划选址红线图连同申请及相关审查资料转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六)镇政府根据市规划局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镇政府应当将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镇政府组织放样验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以下两种情况的原址翻建、改建申请,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人存在一户多址或宅基地面积超过135 平方米等情形的,应当通过用地审批,将多址调整为一址,并退还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二)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通过规划审批,将建筑占地面积调整为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户内人数在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确需建三层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且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户内人数在四人以上(含四人)的确需建三层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且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办理新增宅基地选址红线图应提交以下资料:

1、农户新增宅基地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

4、村民委员会公示情况材料

5、各镇建房会审意见

6、拟选址宅基地实测地形图

第十三条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户口本、身份证、原房屋产权证等复印件及利害关系人意见;

3、个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的用地批准证明;

4、拟建房屋建筑图或套用(图集)方案;

5、各镇建房会审意见;

6、建房公示情况材料;

7、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农户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在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负责农户建房规划审批后的监管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跟踪管理,并加强房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房人向属地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各镇政府组织核实。核实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建房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申领权证。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农户建房行为的日常监督,农户建房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各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需对乡村规划许可证发放材料进行归档,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市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及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户建房申请、审查、审核、批准以及监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宜城街道、丁蜀镇、环科园(含新街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屺亭街道)、新庄街道、芳桥街道的城镇建成区外的农户建房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上述第十条第(六)款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