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7期
市政府印发宜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税收遵从引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1-04 16:20:02   [        ]     
文号 宜政发[2016]160号
制发机关
成文日期 2016-11-3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税收遵从引导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1130

宜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税收遵从引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税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构建税收共治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和《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及税收遵从引导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及税收遵从引导,是指财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信息共享、行政监管、行政协助、纳税遵从激励和税收失信惩戒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镇(园区、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宜兴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残联、市国资办、市金融办、市银监办,宜兴海关、宜兴海事、人民银行宜兴支行、市烟草专卖局、供电部门、供气部门等作为市税收征管保障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征管协助义务,明确分管负责人和配合部门,指定专人传递涉税信息或提供执法协助,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七条  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国税、地税、发改、经信、建设、交通、国土、住房、招投标管理办等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日常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各镇(园区、街道)也应当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税收征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行政协助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分工、紧密配合、高效运转的涉税信息传递与应用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国地税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共享机制。市国地税部门根据税收管理要求提出共享信息需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信息提供方调整完善涉税信息需求的内容和种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信息共享需求,及时传递,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当期未产生相关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

(二)市国地税部门应严格涉税信息使用管理,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供。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三)市国地税部门应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和分析应用系统,加强信息比对,对涉税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利用和综合分析应用,通过对共享涉税信息的利用应用,全面提高税源控管水平。

第九条  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研究保障工作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涉税信息传递单位、信息内容、传递周期、传递形式以及税收征管协助单位、协助方式和协助内容等,确保税收征管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健全国地税合作常态化机制,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二)市建设局:协助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备案信息及纳入监管的项目信息。

(三)市住房局:协助提供房地产交易备案信息。

(四)市招投标管理办:协助提供中标项目和直接发包信息。在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增加相应条款,要求外地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并将国税部门出具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五)市国土局: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不动产转移手续;根据市地税部门委托,在耕地占用审批环节,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并将征收和减免情况及时传递。

(六)市市场监督局:对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市规划局:协助提供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

(八)市交通局:在货运企业集中年审的服务场所,协调安排单独的税款征收窗口和必要的配套设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在年审时开展对社会零散运输户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九)市文广新局:协调各镇(园区、街道)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网吧经营户的经营信息。

(十)市人社局:协助提供税务部门《就业创业证》信息的实时联网查询和社保登记、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医保定点机构社保卡刷卡信息的实时联网查询。

(十一)市民政局:协助提供申请税收优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人的婚姻信息。

(十二)市公安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审查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根据税务部门的边控需要,负责提供其出入境记录、出入境证件信息等,并协助税务部门提出边控申请。

(十三)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相关当事人拍卖、变卖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依法受理和实施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的强制执行;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理处罚的税收强制工作。

(十四)市国资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提醒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收清算,未办理税收清算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税务部门。

(十五)市审计局:协助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风险信息。

(十六)市残联:协助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查询。

(十七)人行宜兴支行: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八)宜兴海事:办理船舶检验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根据税务部门委托,做好船舶车船税的代征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应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协助机制,要根据税务部门管理需要,依法协助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各部门、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并将相关涉票风险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第四章税收遵从引导

第十二条  税收信用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税收知识,增强全社会税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遵从环境。

(一)市国地税部门要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便利的纳税条件和环境。要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定期组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及时做好涉税风险提示。

(二)市财政部门应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引导企业规避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市各主管部门、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关信用等级评定时,应当参考税务部门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对纳税遵从度高、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要实施多种方式的表彰和激励。

第十三条  市国地税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做好对纳税人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和异议处理,并及时将各类税收失信行为信息提供给相关税收征管保障成员单位,对有税收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有税收严重失信记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药品采购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对有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的,应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

(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授信时,对有税收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进行必要的限制;

(四)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从事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对存在纳税不良记录的,应当依法给予限制或者禁止;

(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先和授予荣誉称号活动时,对有税收失信记录的进行限制。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应当将纳税信用状况纳入评比条件;

(六)对税收严重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由税务机关通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加强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有税收严重失信记录的相关责任人,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质的,由税务机关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惩戒;

(八)税务部门对有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告知并在限定范围进行公示;

(九)税务机关对有税收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按照相应纳税信用级别进行税收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考核及责任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的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或代征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采集、整理和传递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行政协助职责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遵从引导职责情况;

(五)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六)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综合运用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奖惩结果作为市级机关绩效管理综合考评内容之一。财政部门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履职情况考核中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共享和提供行政协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相关配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