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6]139号 |
制发机关 | |
成文日期 | 2016-11-29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14]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结合宜兴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倡导文明殡仪和生态葬式理念,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殡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逐渐停止传统类型墓穴建设,加快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向节地生态转型发展;到“十三五”末,确保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80%;私埋乱葬及旧坟复垒整治成果进一步巩固;便民利民殡葬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文明治丧、生态安葬理念深入人心。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大力推行不占地或少占地的生态安葬方式,公墓要采取骨灰格位存放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可降解葬等生态葬式,减少使用硬质墓穴和墓碑。严格落实单人穴占地不超过0.7平方米、双人穴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倡导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减少地面硬化。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自2016年起,全市各镇(园区、街道)不断提高新生骨灰入室存放比例和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节地生态处理率达60%以上并逐年提高。
(二)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各镇(园区、街道)要继续加大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力度,采取新(扩)建、改造、出新等办法增加骨灰格位数量,改善优化存放环境。各公益性、经营性公墓要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优化存量土地生态化墓型开发比例,新开发的墓穴,必须100%全部采用节地生态方式。墓区建设应按照园林化要求,有效保护植被和自然地貌,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墓地绿化率应达60%以上,选用适应本地生长、易于管护的植物,以常绿树种草种为主。同时,要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祀场所、排水沟渠、停车场等设施。要加强墓地管理,美化祭祀环境,满足文明祭祀需要。对违规超标准建墓立碑,要依法拆除、绿化复原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
(三)努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各公益性、经营性公墓要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内涵,做到便民高效;要加强安葬后续管理,引导文明低碳祭扫,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各镇(园区、街道)要深化基层殡葬改革,充分发挥村、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吸收、反馈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充分发挥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倡导厚养薄葬、入室为尊、节地生态安葬的理念。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群众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自觉性,逐步引导群众把对逝者的缅怀从注重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村、社区作用,设立殡葬信息员制度,强化对私埋乱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党员干部要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低碳绿色祭扫,用自身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建超标准墓穴等行为。
(三)实行奖补机制。对遗体火化后,采取海葬、可降解骨灰盒葬、公益性骨灰立体式存放等生态葬式处置骨灰的,按照《宜兴市生态葬式奖补办法》(宜民[2014]73号)进行奖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