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6]12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6-11-30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4〕5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74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95元/人,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185元/人,个人自负260元/人。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320元/人,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220元/人,个人自负100元/人;其他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37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20元/人,个人自负150元/人。
以上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5日